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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政法委书记,这是唱的哪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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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     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来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真的能够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
      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也只有你才具有这个能力。
       王强院长再演戏就没什么意义了,直接登场亮相吧?你说想怎么办?
发表于 2015-12-25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 ding , ding

发表于 2015-12-2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坚持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致王强院长的公开信就是说的发帖原因

   尊敬的王强院长:你好
     熊仁荣也是实在没有其他办法了,才通过网络给你写公开信,希望你在百忙中抽点点时间,回复一下;作为西南政法大学高材生的王强院长,回答一下熊仁荣提出的普通法律问题应该不会耽误你超过两分钟时间就足够了。

  执业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齐、尸检超过法定尸检,且无病检报告支持,王XX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公安局、检察院、死者家人都认可了这一鉴定结果,未申请重新鉴定。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以何齐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由黄晓东为审判者的合议庭经审理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指派何齐副院长阅卷后将合议庭所写判决书修改为“一: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晓东三次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法院不受理,是你联系省高院王法官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由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原来王强院长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王法官处理熊仁荣的申诉是故意违规、另有所图。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何齐副院长反复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不得受理你的申诉”。熊仁荣在法院开展的“我对院长有话说”栏目里反复发帖,请王强院长解释,你从一直没有甩过。熊仁荣只有反复在网上发帖,请你解释了。

     熊仁荣的目的也很明确,只要王强院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受理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依法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不是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只要你王强院长依法履行了法院院长的法定职责,熊仁荣就是疯了也找不到你王强院长任何事;哪怕是驳回申诉错了也依法由熊仁荣自己申诉上级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你王强院长是不是没事找事?他三年时间了,还既不确认这判决是确有错误,依法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错;也不确认这判决确无错误,依法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王强院长你确实是没事找事啊。所以:就算是熊仁荣的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老实说也是你王强自己找的,其责任也该由你王强院长自负。道理很简单,你如果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错了;或者你确认判决无错,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了,熊仁荣还会发帖伤害了你王强院长吗?你这真的是自己找骂,也确实该挨骂,还该接受责任追究受处罚。

   熊仁荣也希望王强院长不要再去找公安网警及相关司法机关,以熊仁荣网上发帖攻击你王强院长,再按一个什么“网络诽谤”来忽悠熊仁荣了。如果熊仁荣网上发帖反映王强院长不依法受理熊仁荣的申诉、既不确认判决有错、依法纠正,也不确认判决无措、依法驳回申诉,使得熊仁荣无法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只能通过网上发帖请求王强院长依法履行院长职责也属于网络诽谤的话,你王强院长当然无所谓,但这个国家将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而害羞。


  请问王强院长你是不是自己没事找事、自己往你脑壳上整的这事情?而且你王强院长想不依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不确认这终审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不依法纠错或者驳回申诉让熊仁荣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能够行吗?你能够绕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不处理熊仁荣的申诉行吗?你以为“网络诽谤”的大话可以忽悠过去吗?你扪到心口说:熊仁荣的发帖有捏造事实、诽谤你吗?

发表于 2016-3-3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5-11-15 15:04
请问你是听说的还是估计的;还是你看到有法律明文规定?我们就是想知道你说的这条法律规定是什么时候由谁 ...

你是个傻逼?我在帮你说话你还乱起问我?三四年前腾讯新闻报道的,一个崽儿杀了人,在深山老林躲了二十多年,说过了追溯期,出来就被抓了,后来解释的是因为那个杀人案是立了案的,晓得是他杀的,不存在追溯期。
 楼主| 发表于 2016-3-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就不要装懂,说别人傻逼的其实自己才是傻逼;你说的情况有法律明文规定“立案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你懂个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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