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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一公职人员上班时驾公车肇事 致人死亡逃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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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现场,肇事车辆已经逃逸,被撞电瓶车零部件散落一地。

四川在线—绵阳 (微博)频道讯 (记者 刘成禹 付江) 10月30日,绵阳市绵江公路彭家坡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肇事者驾车逃逸案。绵阳市公安交警巧借媒体及社会力量,22小时破案缉凶(本网曾做报道)。11月3日,本网通过特殊渠道获悉,该案的肇事司机为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单位绵阳纤维检验所办公室主任刘某,事发时为正常上班时间,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也为单位公车。但对于该案件,刘某所在单位领导却称,刘某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肇事逃逸司机为公职人员 刑拘4天后单位公示栏显示“在岗”

10月30日下午2时许,绵江路龙门镇至青义镇方向彭家坡土飞鸡农家乐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骑车的老大爷被撞后摔倒在地,生命垂危,肇事车辆当场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通过社会力量及刑侦手段,22小时后,在绵阳跃进路某酒店内查获车牌为川BZ61**黑色轿车,车型为桑塔纳2000。随后,警方将藏匿于此的肇事逃逸者刘某抓获。

11月3日,本网获悉,该案肇事司机刘某系绵阳市纤维检验所工作人员,任办公室主任。记者随后来到该所,在该单位工作人员去向公示栏内,记者看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天的刘某显示为“在岗”。但其办公室房门紧闭。记者以办事为由,向其同事打听刘某去向,被告知:现在人不在,过几天再来吧。

随后,记者致电该单位负责人雍海波所长,了解刘某在上班时间驾驶公车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案件的相关情况。雍所长说,刘主任的事情是事发后交警事故中队告知单位的。雍所长认为这件事是刘主任的个人行为。因为单位公车本来就是刘某在负责管理,应该和单位无关。

上班时间驾公车外出 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上班时间驾公车外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4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绵阳纤维检验所,在人员去向公示栏内,刘某的状态已由昨天的“在岗”变更为“请假”。

记者前后敲响该单位所长、副所长房门,均处于关闭上锁状态。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长今天早上乘飞机去了新疆,副所长则几天前就去了新疆。关于办公室刘某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说,自己不清楚。

“能否看看单位的《公车管理制度》?”记者问。

该工作人员回答:“这个问题我不方便回答,还是问我们领导吧!”

在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的机构设置栏目中显示,绵阳市纤维检验所属于该局的直属机构。2014年4月,省纪委和省监察厅主办的“廉洁四川”官网曾发布《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

记者再次致电绵阳市纤维检验所雍所长。雍所长说:“纤维检验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刘主任的行为完全属个人行为,外出时没有向单位请假,出事后也没有向单位报告。”

据雍所长介绍,纤维检验所有公车管理制度,一直是办公室在负责执行。对于办公室主任公车肇事逃逸被刑拘一事,雍所长表示,在司法处理之后,单位同样也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刘某给予处理。

对于一个公职人员缘何能够在工作时间私自驾驶单位公车堂而皇之外出逍遥,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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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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