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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eng义

[群众呼声] 新都区政府滥用职权抢夺百姓婴儿至今27年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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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0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宪法是母法,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违背或相悖无效,地方官员说:当时的政策可以夺走超生婴儿,无法无据,纯粹是黑白颠倒,给自己滥用职权开脱找借口,.....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0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制定的“土政策”,抢走(抱走)受害者家庭超生婴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政策无效,与宪法相悖,应知错改错,尽快告知这些受害者家庭孩子的下落,争取得到受害者家庭的谅解,尽快、尽量减轻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损失和伤害,每人都是父母所生,将心比心,已所不欲勿施与人.........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婴儿真的造孽,出生还没有满月就被剥夺了人身权利,现在父母是谁、自己从哪里来的都不知道,悲哀!悲哀!悲哀!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地方政府应该看清形势,依法行政、人性化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践行群众路线,关心弱势百姓的疾苦,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2 11:52
官官相护的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官僚泯灭了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成都市政府官方提供当时可以抱走(抢走)超生婴儿法律依据,政策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中央一台“等着我”栏目,亲人相聚的时刻,每次都触动我那脆弱的心灵,使我泪流满面,每个有人性的人都会有同感,请抱走百姓婴儿的官僚去看看、请现在为官不为的官员去看看,相信你们麻木的良知会被唤醒........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亲身体会到了失去骨肉的痛,经常都在噩梦中惊醒,上访空转,求助无门,痛不欲生、生不如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都是父母所生,是人就要讲人性,抢走百姓婴儿的官僚,你们的行为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你们都做得出来,连动物都不如,这些受害家庭、受害的孩子真是可怜、造孽,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官方给公众一个交代,究竟有多少婴儿被抢走(抱走),这些婴儿究竟是怎么处理的,现在是死是活?还是被官僚出售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从建国以来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计生法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否则无效,计生法也没有规定超生婴儿,执法部门可以强行夺走,这些官僚的法律素质一点都没有,人性也没有,党性更说不上,纯粹是给党抹黑,人渣,违法害民。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家庭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9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官僚滥用职权,违法违纪抢走(抱走)百姓婴儿的行为,十恶不赦,不可饶恕,给党和政府抹黑,给受害的人民群众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伤害,给社会带来十分恶劣影响,国法不容,上天不容,人民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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