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制定的“土政策”,抢走(抱走)受害者家庭超生婴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政策无效,与宪法相悖,应知错改错,尽快告知这些受害者家庭孩子的下落,争取得到受害者家庭的谅解,尽快、尽量减轻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损失和伤害,每人都是父母所生,将心比心,已所不欲勿施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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