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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既是监督责任更是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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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期间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新时期管党治党的四种“形态”。
管党治党的四种“形态”既是纪委的监督责任,更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良好与否,取决于纪委是否把监督执纪问责的牢牢扛在肩,更取决于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否到位。
四种“形态”是要杜绝过去那种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具体就要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冲在前,党委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根本保障。管党治党的四种“形态”,需要纪委监督执纪常态化,防止党员干部的问题从小问题衍生为大问题,就是要求各级纪委把预防腐败工作做到前,也就是要坚决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才能成为现实。从根本上讲,四种“形态”需要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常态化开展。
四种“形态”更应是党委的主体责任。这么多干部“倒下”了,伤害的组织,损害是党和政府形象。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各级党委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从我做起,敢于喊响向我看齐。带班子、队伍是党委份内之责、份内之事,“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从根本上严明了党委、组织在带班子、队伍的重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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