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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网购iPhone6 3天后告知无货 直接告卖家获赔5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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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2015年1月22日,方某在淘宝网上与商家“流星雨宝贝188”交易,购买了3部iPhone6手机,总金额为18450元。网店承诺,“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可发”、“超值清仓价”、“最快发货”。
       方某付款后,卖家承诺48小时内发货,但3天后,网店却以缺货为由,要求方某申请退款。拿到退款后,方某认为网店存在虚假宣传和违约欺诈。由于卖货的店主毛某此时已经将网店卖给了陈某,方某于是将毛某和陈某一起起诉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要求作出三倍赔偿55350元,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邮寄费、复印费等1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网店欺诈赔3倍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欺诈。法院指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网店做出“清仓价”、“最低价”欺骗性价格承诺,无货仍以“海量存货”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最后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现方先生购买商品的价款为18450元,其三倍为55350元。方先生还要求卖家赔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已经包含消法第55条规定的“损失”之中,故不再支持。
       涉案商品是方先生从原店主毛某处购买的,故毛某应当担责。毛某将网店转让给了陈某,陈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更应担责。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2015年6月3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毛某、陈某赔偿方某55350元。

       点评:
       旺旺聊天记录也能当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方某提供了大量电子证据。方某提供的旺旺聊天记录,原网店店主毛某认为,方某从看货到下单只用了11分钟,不合常理,属于恶意诉讼。经过审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对消费者方某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认定。
消费者证据清单(部分)
       1、退款详情记录,证明退款时间、商品的名称、退款的金额,支付宝账户是方某本人。
       2、商品网页介绍,证明当时卖家的宣传介绍及描述商品的细节。
       3、交易订单信息,证明买家拍下的时间、金额、订单号及商品的价款、买家的收货地址等信息。
       4、旺旺聊天记录,证明卖家自己承认没货,表示卖家虚假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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