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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举案说法|乡政府有权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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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默立贤律师
【律师说法】
      乡镇级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经常出现在编制花名册、发放征地补偿款、协助勘验丈量土地等许多不同的工作环节,这是不是意味着他们就是征收实施主体,有权开展强制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呢?
      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乡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该级政府主要负责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监督和管理乡、镇集体事务,尤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涉及土地权属管理事项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的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履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赋予的职权,即编制、公告、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比照前述职权范围可以看出,乡镇级人民政府职权中并没有集体土地征收权和强制执行权(房屋强制拆除权)。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以强制力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工作。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北京拆迁律师提醒,有三个重点内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1)土地征收必须有明确的建设项目,且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土地征收必须由有权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且在组织实施前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3土地征收必须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如果不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的,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告和征收补偿登记。如果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有权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强制拆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各个单位之间权限边际清晰,分工明确,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综上,本案中,双庄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杨某等户房屋的行为,一方面缺乏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权限,另一方面也违反了土地征收的强制执行程序要求,严重侵害了杨某等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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