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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跪求房管局帮百姓向金兰阁开发商讨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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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年初在金兰阁小区买的房子,当时说业主自己去交契税、维修基金费、印花费,以后交了房子就只交水电上户费大概700—800元,然而金兰阁这黑开发商利用合同的漏洞,欺骗单纯的老百姓,当初这么相信他们,结果去背地里欺骗老百姓不懂法。
合同约定6月30日前交房子,推迟了134天,现在才准备交房,更气愤的是去拿钥匙时,不但不赔偿我们的未按时交房违约金,反而向我们收取6000元的什么水电安装费。
奇怪了,还什么水电安装费?按《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包括了水、电开户安装的费用。开发商利用了购房合同条款中的水电安装漏洞,只给购房户报装户用电表,而把高压线、变压器的投资转移到购房者的头上,要求购房户分担这些费用,还往往打着供电部门收费的幌子,这是不合理的。就算按实际的算,水、电开户安装不会超过1000元钱,也简直是敲诈!!!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请求房管局帮老百姓讨一个公道,他们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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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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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5-11-1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般黑:o

发表于 2015-11-1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的相关规定,“两管三线”(指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线)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费用。但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表于 2015-11-1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超期交房违约可以和开发企业协商会,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3 12:09
你说一家南江不收的,你懂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3 13:40
该背时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QMZJ 发表于 2015-11-13 11:48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的相关 ...

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QMZJ 发表于 2015-11-13 11:50
超期交房违约可以和开发企业协商会,协商不成建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当初他们说合同全部由房管局统一制定,全县都是一样的,只是里面的购买人信息和开发商信息不同,房屋价格不一样都是统一的,结果我们就相信了,因为我们知道南江县其他楼盘几乎都没有收这样的费用。他们欺骗我们老百姓,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帮受屈的百姓讨一个公道。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3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QMZJ 发表于 2015-11-13 11:48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196号)的相关 ...

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发表于 2015-11-1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买在那里的,叫我去拿钥匙,我还没有去。他们以前也没有说还要交啥子钱,那咋个办,我反正不给他,房子晚交了4个多月没找他们赔违约金就算好的了,我在外面租房子,这12月份就到期了,如果6月份交房子,现在都装修好了,12月就可以搬进去,结果害得我还要租一年的房子,租房费和搬家费都还没有喊他们拿,他们还骗我们的钱,哪有这样的事。我明天去看看,我不得给他们拿,走我们一起去。

发表于 2015-11-13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把我们金兰阁整个群吗,有什么事情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发表于 2015-11-1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5-11-13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开发商太黑了,坚决不能纵容这种欺负老百姓的行为,希望房管局给大家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5-11-14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违反合同的,业主们团结起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0 10:45
南江本土开发商都是土匪流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0 10:46
既然是违法行为,那就组织业主们去建设局问个清楚,他们管还是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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