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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南充晚报》今天披露阆中夜半强拆事件 公安局称不便透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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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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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介入调查就好,希望早点破案……

发表于 2015-11-1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很难查吗?还加紧进行侦察,闲的没事了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8 18:15
阆中公安不给力

发表于 2015-11-1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可真不是个事。

发表于 2015-11-20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之后的事项。我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此条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警后积极履行法律职责,保护报警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实践中实施强拆主体的都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以公安机关经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这时候公安机关的作用越关键,原因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来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既然公安机关不履行《警察法》规定的职责,那您就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这时候不管启动程序的结果怎样,对于确认强拆的主体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因为被拆迁人赢了官司公安机关要去调查;公安机关赢了官司会在自己的答辩书等文书中提到“强拆是政府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类的内容,最后这样的内容还会被法院写进判决,从而形成了证据。这样看来利用公安机关来确认强拆的主体的可操作性就变的很强,精通行政法知识的被拆迁人自己操作都没有问题。通过上面的操作是不是比较容易的确定了强拆的责任主体?
  确认强拆主体后依法追究强拆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强拆维权的核心步骤了,这里就不再展开。但是它关系到维权的结果,建议被强拆的拆迁户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强拆维权保驾护航,充分利用好启动法律程序的机会。已经成功代理过众多拆迁维权案件,遭到了强拆想要启动法律维权的被拆人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发表于 2015-11-2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111132

发表于 2015-11-2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就不了了之{:4_117:}

发表于 2015-11-30 13: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不立案、110不出警。房屋被毁,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不立案、110不出警,2015年9月8日深夜,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金某某的房屋突然被人拆毁,该行为犯刑法第275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金某某向四川阆中市公安局报案,阆中市公安局至今不立案,房屋拆毁时当时人屡次报110,110不出警。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2-4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6-3-15 1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15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努为破解

发表于 2016-3-15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破解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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