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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19日9点,学生赵港死亡赔偿案在安岳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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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岳新闻:2015年11月19日9点,本案由安岳县石桥铺法庭在安岳县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公民胡代国。被告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是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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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8 23:14
小糊娃又是一个输官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19 21:35
等着看看

2022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1-2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结果。

发表于 2015-11-2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存在管理漏洞,与学生自杀原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5-11-2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管结果怎样,伤心一辈子的是父母、亲人。

发表于 2015-11-20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去世是很伤心的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0 20:12
法律是公开的,法官会依法公正判决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0 20:16
不管谁当代理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都能赢官司。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1 07:51
同情学生并不是支持胡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1 07:52
只想看到事情结果

发表于 2015-11-21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漏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1 20:49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冠洪、匡廷琼与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管理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原告赵冠洪、匡廷琼与被告四川省安岳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管理纠纷一案,经过法庭今天的审理,本代理人认为,学生赵港服毒自杀与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赵港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车旅费、误工费等的相应费用。
被告存在如下五点过错:
被告的第一过错是未向原告提供规范的三方协议书。201556,甲乙丙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暨就业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证明:甲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上只有乙方学校和丙方原告父子签字。在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学校要求学生每人带上2000元作为路费生活费跟随带队校长班主任老师前往广东实习。而今赵港擅自回家8天后服毒自杀,原告感到当初签协议是上当受骗了。原告认为,自己的儿子是交给学校的,要不是学校带去顶岗实习,赵港就不会服毒自杀。而今赵港服毒自杀了,学校称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怎么可能?
被告的第二过错是未将赵港20156月9日在广东佛山被人打伤的事情经过告知原告。这证明被告未全面履行三方协议中的第四条,乙方职责、权利、义务:3.实习生顶岗实习期间仍是在籍学生,乙方按照在籍学生的各种要求进行管理。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遇到和发生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进行教育、协调和处理。根据前述协议约定,既然原告将17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完全交给了被告按照在籍学生进行管理,被告又转交到顶岗实习工厂工作、管理。那么,为什么被告及厂方没有将赵港20156917时许在佛山市顺德区众涌村东菱钢煲厂饭堂打饭时被人毒打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派出所调解认定赵港受轻微伤等事情及时告知原告。前述事实说明被告存在管理漏洞,管理过错。
被告的第三项过错是,20155月中旬,被告送去广东佛山顶岗实习暨就业的学生达一百多人,安排在接收公司的多个分公司工作。而被告在法庭上回答原告代理人提问时承认,该片区只有一个老师负责100多学生的管理工作。请问,那么多学生实习又不在一处,一位老师能够管理好学生吗?学生证言,赵港被打的第二天,是赵港一个人到派出所接收调解。从调解书也看出,学校老师以及工厂负责人均无人到派出所参加调解。直到赵港被打第三天,带队老师才找到赵港了解情况。为了不再出现纠纷,工厂决定将赵港等学生转到20多里外的另外工厂实习。但是,被告并没有将赵港被打伤以及换了厂的情况通报给原告。原告当庭哭诉,要是学校当初及时将赵港被打的信息告诉我们家长,我就把赵港接回来了,也不会有后来的事情发生。前述事实证明,被告派一位老师管理该片区一百多实习学生,本身就存在管理漏洞,就没有按照在籍学生管理。
被告的第四项过错是,出庭同学证言,厂方将赵港等学生换到另一分公司实习后,201571日,赵港和几位同学去滑冰,不幸受伤。201572日,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给赵港进行了透视,透视胶片证明赵港尾椎骨骨折。工厂负责人知道后,同意赵港休息五天后再上班。但是,前述事实带队老师、班主任老师、学校当庭称,均不知道赵港滑冰受伤的事情。原告听取了同学的证言时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前述事实证明,接收赵港的工厂与带队老师被告学校的管理衔接存在脱节漏洞,被告竟然不知道赵港在实习地滑冰受伤。
被告的第五项过错是,按照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当庭陈述,赵港等学生实习期满的时间是20151230日。赵港提前擅自离开顶岗实习工厂属于违约行为,属于旷离。但是,赵港提前回家后,被告及工厂负责人没有向赵港父母通报赵港在实习地的表现离开的原因,被告和厂方也没有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以上被告的五点过错是导致赵港精神压力过大服毒自杀的部分原因。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规定结合上述被告的五点过错,被告对赵港服毒自杀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贵院支持本代理人的上述意见。

                    代理人胡代国  20151119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2 07:48
胡狗咋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2 09:39
又在咬人了!

发表于 2015-11-22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学校派出去实习受伤引起,学校也有责任。
发表于 2015-11-22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咋样

发表于 2015-11-23 06: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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