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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当前土地征收范围存在哪些问题及应如何解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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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xladmin
2014年,国土资源部将“保护耕地”确定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而因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征收纠纷事件每年远超5位数,成为社会矛盾的“主力军”。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纵观我国法律对征收目的和范围的界定,征地律师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重视并予以解决。
一、现行法律不完善,给了不法行为人可钻之漏洞
当前我国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在何种条件下国家才有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仔细研读法条,相信法律功底深厚的人不难发现,这条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第1款规定申请的对象为“国有土地”,第2款则规定此间包括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用地”。而我国《征收补偿条例》又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这就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假借“发展地方经济”等公共利益的借口,强制征收集体土地的现象发生。
二、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对于一般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不能行使强制土地征收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准机关则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分项目还要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而据今年提交审议的某议案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两个前提条件: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经营性项目用地同样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同时,农民作为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如果其不满用地单位给出的补偿价格或不同意出让土地,不同于国家出于公益性目的的土地征收,此时不可以对农民实行强制措施。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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