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自个婚前产业和婚后产业准则都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则,2001年和2003年相继公布的两部婚姻法司法解说,也进行了更一步的细化。可是对于夫妻自个婚前产业在结婚后的收益归属疑问,并没有做出详细清晰的规则,这在实践中也引起了许多胶葛。并且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十年前拟定的法规略有与年代脱节之感。
恰是根据此种现实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拟定的婚姻法司法解说三中,对自个产业在婚后的收益归属疑问进行测验性地规则。该解说第五条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以外,应确定为夫妻共同产业。”该解说企图经过对产业收益进行产业权法分类的办法来断定其归属,以解决产业归属不清楚的困惑。
且不管这种收益归属办法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将婚后产业的收益划分为孳息、天然增值、和别的收益这种划分办法自身就存在很大疑问。伴跟着社会经济开展,公民具有的产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对产业进行使用收益的办法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投资、租借等办法。某些产业收益很难清晰地进行定性,例如对于租借房屋所获房钱,就存在孳息说和运营收益说两种不一样的观念。对产业收益进行定性分析,自身就存在很大的不断定性。不一样法官根据自个不一样的生活经验常常倾向于做出不一样的判别,司法裁量的统一性实难得到保证。
有论者以为,判别婚前产业在婚后的收益归属,要看夫妻两边是不是对收益的获取做出了奉献。在收益获取的过程中做出奉献的一方有权共享另一方产业的收益。这种观念以为权力与责任相一致作为民法最为主要的准则之一,在婚姻关系中也应得到应有的体现。可是在婚姻法此种特别情形,并不能死板地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这一准则。婚姻法更主要的价值理念是维护家庭成员的对等关系,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坚持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准则,将一方婚前产业的收益悉数归于夫妻一方所有,这固然是维护了作为夫妻一方的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对产业增值并未作出奉献的一方来说,其可能在养老育幼坚持家庭基本生活方面做出了严重的奉献与献身。可是这种奉献的价值很难经过经济视点来衡量。若不答应其共享另一方的产业收益,则显然使其处于晦气位置,难谓实质公平。
在这个私权旗号高扬的年代,传统中国社会的“夫妻一体,不分你我”的价值观正在遭到日益严重的冲击。断定婚前产业婚后收益的归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处理要夫妻一方自个权益和家庭全体稳定性这一对矛盾。家庭关系中总是有强势与弱势之分,若令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则很难坚持婚姻关系的持久稳定。若一味地将婚前产业的婚后收益定为为夫妻共同产业,对积极地创造财富者也不免不公。为了协调这两种利益冲突,一种可行的办法是采纳新的“奉献分配法”。这儿的“奉献”不再局限于在产业增值的过程中做出的“奉献”,也应包含夫妻一方在维系家庭日常生活,从事家务活动中的“奉献”。婚前产业在婚后的收益,由夫妻两边依“奉献”程度进行分配,再设定详细条款对法官在确定奉献程度中的自在裁量权进行恰当约束。以此规则,可完成最大程度上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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