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以河南、江苏、山东等省案件量居多。昨日发布的30起案例中,离婚纠纷及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占大多数。
最高法昨日通报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出轨行为,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男女若未登记结婚,法院支持“男方要求退回彩礼”。
●案例
◆离婚后查出前夫曾出轨,女方仍获精神赔偿
河南一例案件显示,夫妻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3万元,获法院支持(最终判令男方给付原告精神赔偿1.5万元)。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如果婚内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予以支持。
◆男女若未登记结婚,法院支持退回彩礼
有了婚约,但未登记结婚,男方想要回彩礼,法院是否支持?
>>案例1:山东济宁张某某与赵某尚在谈婚论嫁阶段,通过介绍人邵某,男方付给女方现金4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协商未果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当地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予以退还。
>>案例2:山东聊城刘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法院一审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故法院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深度解读:山东高院副院长关升英表示,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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