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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违法超期审案成习惯?(绵阳中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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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2014年6月因南塔房屋拆迁补偿与经开区城南街道办发生拆迁合同纠纷,信访区、市两级人民政府部门无结果,再经司法调解程序后,2015年1月4日依法向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是久审不决,法官电话都不接,法院人也找不到,本人极度失望之余2015年6月12日反映至涪城区人大信访室,最终才于2015年6月17日拿到签署日期为2015年5月17日的涪民初字第(1387)号判决书,法律程序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拖了我半年多,区法院法官素质低,遇到了那是没办法。
     
       2015年6月18日,本人不服一审违法、错误判决,依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受案大厅受案登记册明确注明了日期),法院的法官硬是忙哦,拖到2015年8月11日才开庭,庭后当庭宣布2015年10月底出判决,各位看官,这个可是再真实不过的了,法官当庭还给对方当事人说了的,审理期限还早,还有70天,我也只有听到,咋办?等撒。话说到了2015年9月,打电话问:反正也开庭了,事情也简单,早点出了判决吧,法官说审委会讨论了,没通过(啥子没通过我也没明白),2015年10月底了还是没消息,按捺不住了撒,打电话问法官,法官说再核实个事情,就这两天就出判决了,2015年11月11日,距离开庭整整三个月了,又问,法官说没法给我承诺啥子,还是没给我说具体我的案子什么时候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今天都是11月22日了,也没有接到通知说我的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亲们,原以为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要高些哒,这和那个啥有啥区别?

      假如以后该案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的法官也会这样无视法律尊严、不遵守法律程序规定吗?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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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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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去春又回”网友:
        你好!我院受理的(2015)绵民终字第1459号孙德福诉绵阳经开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因该案涉及到绵阳经开区城南街道办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当时的承办人大多已离职,很多事实无法核实。孙德福2010年落户的户主米君礼已于2003年死亡,孙德福作为城镇户口怎么于2010年落户南塔五社,其是否具有拆迁补偿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均在核实中。因此,该案至今未出判决,承办人将在本月内制作完成判决书。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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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去春又回"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注,顺祝周末愉快。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1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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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08: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去春又回”网友:
        你好!你在帖文中反映的问题我院正在调查核实,稍后将就有关情况向你作详细的回复。
        感谢你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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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涪城区人民法院就是一个违法的单位,早年不给当事人立案,现在是审了又久拖不判,还说绵阳是法制城市,真是给绵阳丢脸!
发表于 2015-11-22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给绵阳丢脸,我前几日向省高院提起了三个再审申请,依法治国,还很遥远。

发表于 2015-11-2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还很遥远。

发表于 2015-11-23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涪城区人民法院就是一个违法的单位,早年不给当事人立案,现在是审了又久拖不判,还说绵阳是法制城市,真是给绵阳丢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4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天多时间又过了,说好的详细回复呢?
发表于 2015-11-24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倒逼依法治国

发表于 2015-11-2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体的事实姑且不谈,这就是你院作为二审法院违法超期审理的理由?

发表于 2015-11-29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种判案严重超审限的状况,的确是讨得不少人的欢心,因为它会击垮试图通过诉讼来实现自己权益的当事人的意志。抛开裁判不公的因素不说,恐怕这种因超审限所带来诉讼期间的加倍漫长,才造成不少当事人宁愿蒙受冤曲也不愿去提起诉讼的事实。

发表于 2015-11-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超期审理已成顽疾,“不超期反而成了不正常现象”,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发表于 2015-12-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5-12-4 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一步只有到省级各部门去告了,绵阳的程序走完了,绵阳的法院和政府穿的连裆裤!

发表于 2015-12-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件超期审理已成顽疾,“不超期反而成了不正常现象”,这种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案件当事人的权益,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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