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异地侦查”需要制度跟进
2009年05月25日09:02人民网-大众日报【大中小】【打印】已有评论759条
据多家媒体报道,湖北巴东女子邓玉娇刺死镇政府官员一案发生后,鉴于案件的敏感性和特殊性,包括多名律师在内的众多网友连日来纷纷撰文,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实行异地侦查,以避免影响公平公正办案。
邓玉娇案到底有没有异地侦办的必要?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必要确实存在。比如,邓玉娇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涉嫌“故意杀人”?她是被人两次“按倒”还是“推倒”?被刺官员到底是要求“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服务”?作为重要证据之一的邓玉娇内衣内裤,为何在律师取证之前被“突击清洗”?凡此等等,既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走向,又对当事人的命运起着决定性作用。
而正是在这些关键环节上,不仅社会舆论众说纷纭,巴东警方的几次情况通报也是前后矛盾,遭到广泛质疑。这种情况下,让当地警方集体“避嫌”,将案件交由异地公安机关去侦办,不失为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有效途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却很难找到有关异地侦查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规定,而没有侦查管辖的概念;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邓玉娇的“所在地”和“案发地”均在巴东,“异地侦查”没有现成的规定可以适用。也就是说,对邓玉娇刺死官员一案,公众虽然有要求异地侦查的想法,但变更侦查管辖机关,却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也即无法突破现行制度的制约。
问题是,从当前公众的关注中来看,已透露出对当地公安机关的极大不信任,更有人直言不讳,称巴东警方“像被刺死官员的辩护律师”,对其办案的态度与立场表示严重怀疑。试想,如果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真代表了警方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并最终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无论法院的审判结果如何,都必将导致公众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虽然该案还没进入最后的审理程序,但由于异地侦查的缺位已经造成公众对当地警方的客观性、公正性的不信任,这个尴尬似乎注定了很难避免。
邓玉娇案再次说明,刑事诉讼法在异地侦查管辖方面显得相对滞后。要使相同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显然,刑事诉讼法就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综合考虑如何维护法治权威至上性,增加异地侦查管辖的规定,对异地侦查管辖的司法操作做出进一步规范,确保以“看得见”的程序正义为基础实现实质正义,让司法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原题:刑事案件“异地侦查”需要制度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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