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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金丝楠木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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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4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古川蜀出佳木,佳木首推金丝楠”。桢楠,俗称金丝楠、巴楠,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也是驰名中外的珍贵树种。由于桢楠所蕴含的特殊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不少犯罪分子把眼光盯上了乡野中的桢楠生料,非法毁坏、采伐、收购桢楠生料的刑事犯罪屡禁不止。2013年以来,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共对涉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全部为桢楠)的10件15人提起公诉。

行政处罚决定中找到线索

筠连县气候温和、湿度适宜,非常适合桢楠的生长,桢楠在境内多处可见。仅在该县塘坝乡川丰村三社就有桢楠500余棵,其中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有200余棵,总面积逾50亩。丰富的桢楠资源,也让犯罪分子盯上了这片土地。

2013年初,筠连县检察院获悉县林业局以罚代刑,致使一棵上百年树龄的桢楠被非法采伐致死。该院侦查监督科立即介入,并查明:县林业局在接到母光均购买该县孔雀乡龙川村一棵上百年桢楠树的举报后,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等程序,就作出没收桢楠树、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变价4万元将桢楠树处理,最终导致该桢楠死亡。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执法不严的问题,该院立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促使县林业局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最终,母光均因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县森林公安局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整改活动。

嫌疑人供述中发现同案犯

涉林案件如果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很多都会经过行政处罚程序。由于认识偏差、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制约,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打击。筠连县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深化内部线索共享和外部线索统一管理等机制,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2013年12月,该院在审查母永龙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时发现,母永龙供述参与砍伐涉案桢楠树的李金虎曾介绍其购买,并组织工人帮助砍伐。办案人员认为,李金虎的行为已涉嫌共同犯罪,而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追查。该院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书,要求补充相关证据后将李金虎移送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金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标准

为增强打击合力,筠连县检察院多方协调,与林业部门、森林公安和桢楠重点分布乡镇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和定期通报制度,对桢楠保护定期开展集中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做到信息资源共享,预防工作联动,及时纠正毁坏桢楠的不当行为,防止不当行为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12月,该院与县公安、法院和森林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统一了在打击涉桢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证据认定、相关法律适用以及量刑等方面的认识,明确既要追究砍伐者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收购方的刑事责任;对主观故意的判断标准,统一为“只要砍伐者明知砍伐树木系桢楠树,且该办采伐手续而未办理”的,即可认定为明知;在量刑问题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非法采伐2株以上或2立方米以上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执行。

法制宣讲营造保护桢楠氛围

在严厉打击涉桢犯罪的同时,该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讲,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桢楠的氛围。

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拟不捕、不诉案件,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同时,该院还动员鼓励犯罪嫌疑人补种培育一定数量的桢楠树种,并担任法律宣传员,对周边群众进行爱护桢楠的法制宣传;对提起公诉的涉桢案件,积极和法院沟通协商,争取在判决的同时制发“补种令”,尽量弥补损失,切实保护好桢楠资源。

该院检察官还将近年来办理的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例编印成册,在桢楠资源丰富的乡镇,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让自觉保护桢楠的意识深入人心。

针对境内上百年树龄的桢楠分布分散、难以有效保护的现状,该院结合办案情况向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境内有一定树龄的桢楠“摸底”统计,并对名贵桢楠挂牌保护,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目前,县林业局已将全县上百年树龄的桢楠登记造册,挂牌标注,并正在完善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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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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