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杀为何网络又是一阵狂欢,这个“又是”是指继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引来民众狂欢之后的再次狂欢。法官本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维护着法律的威严,本应受到民众的敬仰,享受着应有的尊荣,为何当代法官被杀却引来民众狂欢!社会呈现如此病态,仔细究来,这些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存在其必然性。
我是商人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与法官和各种纠纷的当事人面对面接触,亲身参与在这些纠纷的解决与处理。在我接触的法官中,有许多还是持有正义之心,也确实想为人民办点实事的,并不是所有法官都是民众眼中的坏人。他们有时也有他们的难处,例如强权的干涉、上级领导的指示、还有所谓社会稳定大局的考虑、当然还有人情社会的人情世故,等等一些外界因素迫使他们不得不偏离法治轨道,甚至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被迫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我能理解法官的无奈、也能理解那些当事人的无助,更深深的感受着我们这一代法律人在法律面前的无能为力,这些也归结于我们国家还没有真正步入法治社会。
正是由于我国法治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所以发生刺杀法官还能引起民众一次又一次狂欢,看似偶然其实也是必然。当我和同事们一次次面对那些荒唐可笑的判决,能够深刻体会到,那些举起刀枪对着的公平正义和人格尊严发出最后一声呐喊的人,他们内心深处是多么的悲壮。太多的不公与不平,使得太多的人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失去了对法官最基本的信任和尊重,随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去,刺杀法官这一现象将成为必然。当然,这几起事件也许还只是开始,还会有更多的法官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牺牲品和陪葬品。
也许很多人不能理解一个法学教授为何都有杀法官的心,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理解法律人对中国法律的失望。别说普通老百姓在法律面前维权有多坚难,一个专业的法律人要想维权都十分不易,甚至无法实现。不懂法的人你可以说他方法不对,失败不是法官的原因,但一个专业的法律人用一切正常的法律手段也无法实现的公平正义,说明在中国要寻求一份公平正义有多艰辛。
这些并非危言耸听,就拿本人几天前收到的一个判决书来说吧,这是我自己的案子。2013年7月,我在河南省信阳市成立公司,打造苏博楼企品牌,然而这个曾经红极一时的“全国第一家全新理念房展超市”,却因我租赁的经营场地是违法建筑,而至今搁置,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案件似乎很简单,因为违法建筑消防不能验收,不能从事商场经营;因为违法建筑,不能商场工商注册,不能从事商场经营。既然租赁物不能满足约定用途,我理当主张解除合同,获取相应赔偿。显然案件的焦点之一是该物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且看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是怎样绕开焦点,而做出的枉法辩护。
《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用于设立经营 商场 用途。乙方应当按照其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需要以租赁物业作为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备案地址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的30天内,将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节选《房屋租赁合同》第2页)
该条款的解释应该是: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用于设立“商场”;2、乙方需合法经营;3、租赁物能够作为新公司工商注册地址。
再看看平桥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用作其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经营场所。苏博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商务咨询,因此,租赁物用于商务咨询双方是明知的,其他合同条款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租赁物合同的内容也是合法的。因此,原告宋福刚与被告苏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节选【2015】平民初字第01673号第5页)
那么“司法解释”的解释是: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用于“商务咨询”是双方明知的;2、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商务咨询(办公)场所需要高规格的商场等级消防验收;3、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商务咨询(办公)场所一定需要重新工商注册,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商务咨询(办公)场所工商注册需要业主委员会同意和相关业主同意;4、因此租赁物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与违法建筑无关。
也许非专业人士看到“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解释,摸不着头脑。其实所谓“司法解释”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苏博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租赁物的用途并无必须关系。就如不能因为某女在夜店工作,警察就当其住所是卖淫窝点给端掉一样荒唐。
话至此,那么办案法官知不知道自己在枉法裁判呢?知道!就如本案办案法官李艳平在递给我判决书时就坦言:“实在没办法,这案子后面有人,拿着我的判决书,你再想想办法吧!”所以往往是案子是冤假错案,但基层法官却不一定是坏法官。我敬杀法官者是英雄,也斥之为莽夫。因为你杀的法官未必是真正该杀之人。只愿这轮杀法官“狂潮”能够触动党中央高度重视,把一只只伸向司法系统的黑手魔鬼揪出来,杀无赦!
谨以此文献给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感谢你们给予一份让人痛心的“公正”判决,也特别献给一直关心着我的信阳市政府领导,和一直默默爱着我的信阳市民,咱们有个约定,不见不散!(文/朱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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