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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居住在港澳台和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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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公证机构、人员证明;(2)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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