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黄义扬的委托,本人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本人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实地勘查了现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证据足以支持相关诉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承租合同;2、购买虾苗与饲料的凭证;3、电费清单;4、现场照片及录音资料等。
承租合同规定的年租金就高达20万元,租塘当然就有养殖,本地的对虾养殖正常情况下都是持续到10月底,甚至11月份还在养殖,而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9月25日,说明原告养殖的对虾大部分尚未收成。对虾的养殖规模又可说明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投放虾苗与饲料数量的合理性。
地租、虾苗、饲料、水产药品、养殖设备、电费、工人工资等成本粗略估计就达170万元以上。高位养殖南美白对虾,亩产远不止800斤,这个诉求原告是基于对虾养殖过程中,因调整密度有捕捞过小部分对虾后,可一次性预期收获的亩产量。而每斤20元是以当年市场成品虾收购价作为参考。
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对所承包的虾塘及相关水域拥有自主使用的权利。承包合同中还约定,原告在承包期间,代为管理界下村虾塘闸门。人民的财产高于一切。本案中,不仅没有出现需要以损害原告财产换取排除可能的重大险情的情节,种种迹象表明,被告置原告的160亩白对虾于不顾开闸放水,纯属丧失理智的行为。
1、本代理人不止一次地到现场看过,原告所承包的属独立虾塘,那个闸门直接面向大海。排洪与"万亩片"无关。所谓"因腐蚀生锈,存在安全隐患",也仅仅是原告的财产"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擅自将闸门锁锯断放水,倒是人为制造了一场灾难。
2、所谓汛期是指在一年中因季节性降雨、融冰、化雪而引起的江河水位有规律地显著上涨时期。从本省的气候特点来看,"防汛关键期"指的应是阴雨日多、暴雨频发的6、7月份,9月25日汛期已经结述或者接近尾声,被告拿"防汛关键期"作为挡箭牌,反而说明是其行为导致原告财产重大损失的心虚表现。
3、虾塘闸门设计有里外两重闸门,里面的小闸门放在机房里备用。当排洪需要开启外面的闸门,里面的那个小闸门安上后,可根据排水需要合理调节。因此,被告如果想更换闸门,随时都可以施工,没有必要等到9月25日。被告在信访答复书中称,按照施工合同原本8月22日为换闸门的最后期限,一直拖到9月25日才更换闸门。既然是因为考虑到养殖户的利益,又是关乎防汛大事,一个多月时间,都干什么去了?合同里留有乙方电话,为何期间不找甲方了解清楚?不事先给原告发条信息,或写张通知贴在机房上?
4、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在开庭前凭空草拟的一张所谓的虾塘平面图,生拉硬扯出一条"排洪沟"来,原告所承包的虾塘已养殖了三年,从沒有什么"排洪沟"的概念。原本就一个池塘,为方便管理和引用海水,又把大池塘划分为若干虾塘,虾塘与虾塘之间都有口子相通。被告凭什么把靠近闸门水质最好的虾塘想当然为"排洪沟"?原告每年花20万元租金,会把那么大的一个区域当作"排洪沟"使用?池塘不是农田,其定位本身就像水库,需要排洪的时候,直接把水排掉就行了。再说,是虾塘还是"排洪沟"?当然是养殖户说了算!被告代理人的想象力让人匪夷所思。
5、被告之所以会丧失理智,完全是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利欲熏心所致。一扇闸门造价就达数万元,利润丰厚。信访答复书称,9月26日水利局将下来督查验收,这无疑是9月25日飞来横祸的根源所在。
三、被告"虾塘无水"的证人证言十分荒唐。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虾塘无水,原告的重大损失岂不是弥天大谎?原告第一时间以有人侵财犯罪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岂不是诬告陷害?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现场照片及相关录音资料岂不是伪造证据?
被告为"虾塘无水"出庭作证的证人1为界下村村委会主任;证人2为虾塘出租方界下村村民黄政荣;证人3为一外地养殖户。被告代理人当庭威胁证人1和证人2,声称界下村把闸门交给原告管理,可能涉及承租合同无效;而如果合同无效,上述两证人无疑会被追究责任。因此,证人1和证人2,明显属于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且两证人模棱两可的证言也只能证明开闸之后"虾塘无水",并不能证明开闸之前"虾塘无水"。证人3的证言则更离谱,说是从7月半起,原告的虾塘就已经无水了。
被告代理人称,出庭的三个证人都是朴实的农民,其证言的真实性不容质疑。但被告落款于2013年11月14日,原告在的2014年4月11日下午5时才接到的新厝镇政府信访复字(2013)13号《信访事项答复书》却称:"按照施工合同,原本8月22日为最后期限,考虑到养殖户利益,镇水利部门特意要求施工队将已浇灌的钢筋砼闸板暂放2号水闸旁等候养殖户收成。施工前经过了解,该养殖户早前已基本收成完毕。施工队才于9月25日更换闸门开闸放水,且虾池附近水闸都有渔网拦住,并未见大量对虾流出......"云云。
只要将被告的《信访事项答复书》内容,与被告"虾塘无水"的证人证言作一比较,很多问题都无法自圆其说。其一、"虾塘无水"不仅是最容易辨认的,也应是被告行为免责的最大理由。让被告咬尽脑汁的《信访事项答复书》却未见有片言只字的陈述,被告的脑子到底少了哪根筋?其二、假如证人3的所言属实,从7月半起,原告的虾塘就已经无水了。换闸门的最后期限为8月22日,何需等到9月25日?其三、还有,信访答复书中所表述的诸如"防汛关键期"、、"时间又较为紧迫,施工队临时处置"、"虾池附近水闸都有渔网拦住,并未见大量对虾流出",这样的文字,被告又作何解释?其四、养虾不是种地,收虾不是收割,信访答复书所称的"基本收成完毕",只能有一种解释,塘里的虾已经捞得差不多了。而虾塘咋会无水?其五、换闸门之前若是原告放干虾塘的水,虾塘面积那么大,以被告的政府资源,应该不难找个见证人,何必按排这3个证人出庭丢人现眼?
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公信力如此之差?其《信访事项答复书》,与"虾塘无水"的证人证言,倒可以作反向互证。前者的一些内容,可以证明被告的证人在法庭上作了伪证,而后者虚假的证言,又可反过来证明《信访事项答复书》,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也是信口雌黄。
三、 对被告代理人其他观点的反驳
1.关于干塘捕捞的问题。
据本代理人了解,省内白对虾养殖后期一次性全部收获,都是采用放水收虾的方法。即干塘捕捞。我的当事人承认有过不止一次的捕捞出售。是因为白对虾养殖放苗,一般养殖密度都稍大,对虾在养殖过程中不断生长,当密度达到或接近饱和时,适当地用笼网捕捞一部分,使之不抑制对虾的生长,这是业内通常的做法。被告信访复字(2013)13号《信访事项答复书》称:"虾池附近都有渔网拦住",这些渔网都是新置的,准备放水收虾时用。塘水没放,对虾怎么全部收成?事故发生后,我的当事人与新厝镇水利站站长以及新厝派出所民警一同到现场查看,见新置的所有渔网的襄网均被破开大口,分析后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是因为闸门打开后,渔网里的虾积聚太多,受水流冲击所造成的结果。理论上由此也可以得出,塘中有大量的白对虾尚未收获这个结论。
但被告代理人却认为,数量如此之巨的白对虾流出,肯定会造成极大轰动。这就奇了怪了?闸门面海,虾塘离最近的村庄都有数里路,被告换闸门是不是通知了全体新厝镇群众来观看?如果没有,要轰动,恐怕也只会轰动海龙王。至于在场的几名有利害关糸的施工人员,早已经吓傻了,眼见白对虾随宛如银龙的塘水奔腾入海,只怕都看不清。或怕被追责,或为掩盖真相,所以才有信访答复书所谓的"并未见大量对虾流出",这样模糊的表述。
2.关于原告电费养殖后期明显减少的问题。
白对虾养殖,是否开机增氧,主要是看塘水的溶氧量。因此,用电多少,即与天气有关,也与白对虾养殖的疏密有关。养殖密度高,又逢无风炎热天气,塘水的溶氧量较低,可能需要整天开机增氧;反之,甚至可能整天都不需要开机增氧。被告代理人仅拿原告的2012年9月份使用电费与2013年9月份使用电费进行对比,可说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一来2012年9月份的天气与2013年9月份的天气未必一样,二来2012年原告投苗时间与2013年投苗时间也不一样,白对虾的大小、密度咋会一样?再说,类似原告这样的高水位养殖,亩产多则可达4000斤以上,就原告每亩800斤的诉求,这样的密度,又适逢好天气,就可不用开机增氧。被告举证原告9月份有耗电,只会更说明了原告所提的诉求合理。
3.关于原告销售清单编号的问题。
对于个体养殖户来说,购买饲料不一定要开什么发票或凭证。原告承认相关交易凭证有的是事后补开的,若不是被告的野蛮行径,根本就不用走这个程序。这也正是之所以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水产药品、养殖设备、工人工资等相关证据的原因。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横生枝节,事件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原告方不断通过走访,网上信访等方式,要求福清市及时介入调查,并认为,调查应围绕着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新厝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此事件中的责任;其次,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仅管上级有关部门一再督促,但被告却一直拖延,最终不了了之。因此,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中,类似像原告是否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察当时在事发现场的所闻所见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有损害就有赔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情有理,于法有据,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代理人:郑智银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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