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同,殷玉航 【核心提示】 房屋征收人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应当尊重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补偿决定书若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征收人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11年7月16日,寿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征收决定,对寿县寿蔡路局部地段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邱某某在寿县寿春镇寿蔡路南侧苹果街的房屋正好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因双方对征收补偿额度无法达成一致,故邱某某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2年11月6日,寿县人民政府作出寿政征补(20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3号补偿决定》,邱某某不服该补偿决定,认为征收人没有依法对其阳台作价赔偿,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于是向安徽省最高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2013年12月25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撤销《3号补偿决定》。 【案例二 案情回顾】 寿县人民政府依据其作出的《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寿县清泉河北岸房屋征收决定(寿政发[2011]66号)》和《寿县清泉河北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工作。2014年9月,寿县人民政府分别对张某某等11 户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此不服,认为该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其中所认定补偿面积与事实不符,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办案结果】 复议期间,寿县人民政府自查发现张某某等被征收人所言属实,遂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寿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寿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自行撤销了相关“征收补偿决定书”。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尤其是未登记部分,依法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加以调查认定,厘清房屋产权合法性,以便界定是否需要作价补偿。被征收人最好自己提前了解、熟悉认定规则以及房屋征收补偿规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