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您们好!
首先感谢大家对此事件的持续关注,由于前段时间医院事务繁忙,回复来迟,请大家见谅。我院开展“经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已有4年时间,截至目前已成功为700余例患者顺利实施了该项手术,在术后回访中患者恢复都很好,本贴中的患者属我院开展此项手术以来的首例并发症患者,现针对此事对广大网友作如下情况说明:
贴中患者为78岁的男性患者, 因“反复咳嗽、咯痰、喘息10+年,复发3余天”于2015年10月20日入住我院内二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2.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伴左肾中度积水3.胆囊结石。10月27日,患者转入外二科(泌尿外科)行输尿管结石治疗。10月29日,主管医生为患者制定了详细的手术方案,在患方签字同意下为患者行“经输尿管镜左侧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取石术”。
术中发现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仅容斑马导丝能通过,无法进行钬激光碎石取石术,遂中转开刀。开腹后探查发现左侧输尿管下段僵硬、狭窄,狭窄段至左侧髂血管上方约2cm。非狭窄段输尿管近端与膀胱(肌瓣)吻合困难,当即带患方家属穿戴手术室专用服装后到手术间亲自查看了患者输尿管情况,并针对这一并发症情况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医生建议行左侧肾造瘘或左肾切除术,并告之选择左侧肾造瘘就可以保住肾,选择左肾切除术也不影响患者生活。患者家属经充分商量后,考虑到行左侧肾造瘘后日后护理较为麻烦,要求医生为患者行左肾切除术,并签字。遂行了左肾切除,术中顺利。
但是11月上旬,患方以患者左肾被切除为由纠集家属若干人与我院发生争执,我院院领导、医教科与患方反复沟通协商无效后,要求患方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但患方一直坚持要协商解决。期间,广安区卫计局相关领导、区卫计局医政股负责人、广安区卫生执法大队均多次参与调解此次纠纷,积极引导患方依法合理维权,并告知患方解决途径,但患方仍不同意走司法途径解决。
12月3日,医院和患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患方表示不再以任何理由找医院麻烦,并提出删除本贴,对医院已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关于本贴,我院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同时也让广大网友能更全面清楚的看待此事件。
第一:贴中所说“医生因粗心和无知一开始手术就将输尿管弄断”。说明:此情况不属实。
第二:贴中所说“结果与医生在术前向患者家属告知的完全不同”。说明:部分手术病人在术中完全有可能发现新的病情变化,任何医院都有可能出现。
第三:贴中所说“医院管理是何等混乱,术前有没有制定方案,随随便便给患者动手术?”说明:任何一台手术,医院都要制定详细的手术方案,并征得家属同意签字后方才实施,而不是“随随便便给患者动手术”。
答复贴中所提出的投票选择:
第一:“请求主管部门出面促使此事故解决。”事实是广安区卫计局相关领导、区卫计局医政股负责人、广安区卫生执法大队均多次参与调解,积极引导患方要依法合理维权,并告知患方走司法途径解决。不存在“患方请求主管部门出面”一说。
第二:“跟医院在法庭上见。”实际上,这正是医院的态度,但患方不同意走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默默忍受医院的安排。”术前、术中医生均与患方进了沟通交待,治疗、手术均征得患方签字同意才得以实施。但是,患方在病人康复后就纠集人到医院“要说法”。并在论坛发贴,何来“忍受”一说?
关于60楼网友问:“肾被卖了吗?”
答复:肾移植手术常规要求肾脏捐献者的年龄范围在18-60岁之间,而该患者年龄已经78岁高龄,肾是排泄器官,高龄老人肾脏功能已退化,不适合做肾移植术的供体,何来“卖肾”之说?尽管是在网上,用匿名回贴者居多,但请部分网友还是谨慎发言为好,否则就有造谣之嫌,我院可依法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院将持续开展好依法治院,诚信经营,严格医院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们明白,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生命线,质量管理一直是我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对此事的关注和对我院的监督,祝广大网民新年快乐!
广安区人民医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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