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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利用支付宝犯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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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二中院判定杨涛信用卡欺诈案
  【裁判要旨】
  行动人以欺诈的方法不合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材料后,经过独立第三方付出途径付出宝,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并占为己有的行动,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案情】
  2014 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涛经过在百姓网发布代理信用卡、前进信用卡额度等虚伪信息,欺诈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在农业银行处理银行卡后存入一定数额的钱款, 一同将银行卡与杨涛的手机号绑定,再让被害人将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经过微信或许QQ发送给他。杨涛获取上述信息后,分别用7名被害人的银行卡注册并绑 定自个手机号的付出宝,将被害人张建超等7人在银行卡内合计5万余元的钱款转至该付出宝,再转入其自己的付出宝、银行卡内占为己有。同年4月21日,杨涛 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照实供述了上述违法现实。
  【裁判】
  上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杨涛冒用别人信用卡,骗得别人钱款,数额无穷,其行动已构成信用卡欺诈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 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两高”《对于处理波折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则, 以信用卡欺诈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 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涛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涛对原判确定的现实和依据不持异议,可是辩称骗得的是被害人钱款,而不是银行的资金,应 以欺诈罪论处,不构成信用卡欺诈罪。其辩护人以为,杨涛没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行动,只是以代理信用卡或许前进信用卡额度为幌子从被害人的储蓄卡内骗得资 金,因为储蓄卡不是信用卡,故杨涛不构成信用卡欺诈罪。
  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依据上诉人杨涛请求处理的银行卡归于刑法规则的“信用卡”。杨涛以欺诈的方法不合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 息材料后,经过互联网终端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后占为己有,其行动应当确定为冒用别人信用卡,施行信用卡欺诈,已构成信用卡欺诈罪。遂于2014年11月21 日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支 付宝于2004年从淘宝网分拆独立,逐渐向更多的合作方供给付出效劳,开展变成我国最大的第三方付出途径,它所倡导的“简略、安全、疾速”的付出解决方案 的确给大家的日子带来了便当。这些年,随着银行卡工业的开展与信息技术的前进,信用卡的运用途径不断拓展,信用卡欺诈活动的违法手法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从 传统的在自动柜员机上运用别人信用卡,演变为在销售点终端机具、网上付出、电话付出途径运用别人信用卡或许信用卡信息。不法分子运用信用卡能够经过付出宝 网上交易的特色施行违法。本案便是一同以欺诈的方法不合法获取被害人借记卡信息材料,后经过付出宝不合法搬运、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新类型违法案件。
  1.被害人依据行动人请求处理的借记卡归于刑法规则的“信用卡”。
  依据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则的解说》,刑法规则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许别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悉数功用或许有些功用的电子付出卡。
  本案中,张建超等7名被害人依据杨涛请求处理的借记卡系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用的电子付出卡,故依据上述立法解说的规则归于刑法规则的“信用卡”。
  2.行动人施行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行动确定。
  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了“冒用别人信用卡”等四种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的景象,可是何为“冒用别人信用卡”,行动人取得别人信用卡的方法以及“冒用”的详细 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则。2009年12月15日,“两高”《解说》第五条第二款对“冒用别人信用卡”详细规则了四种景象,其间第三种景象为窃取、收购、骗 取或许以别的不合法方法获取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并经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运用的行动。
  本 案中,杨涛以欺诈的方法不合法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后,经过付出宝的互联网终端将被害人钱款转出后占为己有。杨涛的这种违法行动,骗得被害人钱款时不需 要被害人供给信用卡卡片,违法手法极为荫蔽,危害性很大,其行动契合《解说》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则,应当确定为冒用别人信用卡,施行信用卡欺诈。
  3.行动人施行的行动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别人产业所有权。
  信用卡欺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产业所有权,违法对象是信用卡。行动人冒用别人信用卡施行欺诈的行动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别人产业所有权。
  本 案中被告人杨涛施行的经过付出宝搬运占有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违法手法极为荫蔽,经过本案的审理,有以下几点值得导致大家的高度警觉,避免上当受骗:一是 注册银行卡所绑定的手机号码必须是自己的手机号;二是不能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信息告知别人;三是未经正规途径核实不要轻信别人发布在网上的信 息。;
本文来自:中国律师http://www.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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