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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诉被告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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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金维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15309070510、13990724919。
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阆中市爱武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杜敏,局长
被告: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南充市人民政府新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国宏,局长
诉讼请求
1、撤销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阆城执罚字【2015】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
2、撤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城执复决字【201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2项决定;
3、确认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4、判令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父母原在阆中市马哮溪212国道旁有房屋,1994年因212国道拓宽,房屋被征收。征收房屋采产权调换的形式。1995年2月21日,阆中市管委会委派治安科科长闵顺发、办公室秘书张上成、征地拆迁科李永年三同志会同本社社长马兴荣(已故)来原告家调查。对房屋调换问题,作出了建房须服从开发区统一规划。这载入了1995年2月13日阆中市七里坝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阆开管发(1995)2号文件。管委会又于1995年2月16日现场解决:李素芳房屋由队安排拆迁,给金启财住。李素芳即原告之母,金启财乃原告之幺爸。后生产队仍将此事转给管委会,管委会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了蔡波(蔡波现为本村村书记),蔡波负责施工建好后,在管委会领取了工程款,将房屋交给了李素芳。因此,本案房屋乃是阆中市管委会修建好后转交给原告母亲的。原告通过合法继承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该房屋严重受损。原告经过向七里街道办事处申请危房改建加固申请,并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批准。改建后于2008年11月21日获得阆中市规划建设局合法面积确认标准确认为合法建筑。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本案房屋未获规划局批准,是原告于2009年擅自修建,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没有证据。在原告申请复议期间,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8日深夜摧毁本案房屋,被告的行为实属违法,被告的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本案原告向被告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复议结果,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被维持,并在原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即复议决定第二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共同被告。且本案并非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直接针对不动产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只是争议涉及到不动产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依《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物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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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顺庆行初字第149号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9 1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经调查,搞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庭、休庭。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11月24日在顺庆法院开庭,通知改日开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让他们肆意践踏!

发表于 2016-2-1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援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猛虎,我们永远记住那践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4-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路,还有多少个沙丘?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省委五巡视组正在专项巡捡南充阆中期间都在顶风作案!说明了什么?那么在平时?!

 楼主| 发表于 2016-4-15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纯属乱作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金维建   
                      2016年4月30日

发表于 2016-5-1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政府不为人民服务也就罢了,更是人为设置民意诉求的“堰塞湖”,堵塞民意。正是这种压制和不作为,乱作为,把问题堆积发酵,最后造成矛盾激化。

发表于 2016-5-2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在阳光下行使,接受全民监督。

发表于 2016-5-23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应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哦。

 楼主| 发表于 2016-5-2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5月17日在阆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实不清,正据不足,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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