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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大学生捕鸟获刑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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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1日《郑州晚报》)
捕猎几只鸟判十年的刑期,有些人发出了“人不如鸟”的质疑,毕竟十年牢狱毁了一名在校大学生。《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普通老百姓是很难分辨清楚野生动物品种的,这需要专业人员才能鉴定。大学生小闫未必知道鸟的价值,也缺少对行为后果的认知,突然判以重刑,大家不理解,发出质疑也算是情理之中。
小闫十年的刑期警示着后人,用一个人十年的青春未免太残忍,一个青少年的人生就被这种稀里糊涂的方式毁了,难道有关部门没有感到一丝遗憾?他们到底是毁在罪恶上,还是毁在无知上,我们不得而知。只是希望有关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和当地国家保护珍稀动植物宣传,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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