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具体包括“七个统一”。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省政府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统一。省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各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解缴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纳入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通过支出户统一划拨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统一。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政策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补助和基金缺口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按规定用于缴费;基金缺口补助资金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通过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给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用于拨付各级待遇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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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试点单位人员养保转移严禁各地擅开政策口子
12月4日记者获悉,省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原来参加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一律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参照《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将各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严禁擅自突破政策,擅开政策口子,坚决杜绝违规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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