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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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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谭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时间:2015-12-03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青川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出生于1954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个体户。2015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由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青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川县人民检察指派院检察员蔡伟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一次酒宴上认识了曾某某(陕西省汉中人,另案处理),其委托被告人谭某某在青川帮忙购买黑熊幼崽。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将汉中有人欲收购黑熊的消息告诉了胡某某(另案处理),在谭某某的介绍下,胡某某于同月19日将在吕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的两只黑熊幼崽以16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曾某某。当晚,曾某某在返回陕西省汉中市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黑熊幼崽为亚洲黑熊,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青川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该局对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青川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拍照、通话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董某某、曾某某、胡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轻量刑,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仍然居间介绍曾某某在胡某某处购买黑熊幼崽两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为本案从犯。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和从犯的法定减轻情节和当庭自愿认罪的酌定量刑情节,可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金泉

人民陪审员  雷玉春

人民陪审员  罗晓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萌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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