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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工作时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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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杨女士系北京某技能有限公司的职工,1960年出世。2012年2月15日,在上班时不小心跌倒受伤,后被公司职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确诊定论为左腓骨骨折,两次住院治疗,且还需第三次住院手术。公司在付出了杨女士的首次住院费用后不再给杨女士任何补偿,现原告已自行付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作为一外地务工人员,杨女士现已无钱持续治疗,遂来到昌平区法律求助基地恳求法律求助。

律师办案:

北京市诚笃律师事务所的涂律师接遭到法律求助基地的指使后,鉴于杨女士的事情十分紧迫,且急需费用进行第三次,及时约见了杨女士,耐心肠向杨女士问询案子的具体细节,了解案子状况,并尽最大极限地争夺最大诉求,为杨女士撰写了民事起诉状(此前,其自个已向昌平裁定委请求裁定,因超越五十周岁不予受理)。一起,鉴于杨女士家庭经济困难,律师为其递交了免交诉讼费请求,并请求伤残判定,协助其赶快立案。庭审中,律师全部出示了各项根据,包含住院病历资料、医药费收据、确诊证实、父母户籍及生育子女状况证实等,法院终究支撑了杨女士的各项诉讼恳求,判定公司补偿杨女士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合计51367.25元。

律师提醒: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职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因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时期,因为作业因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个首要责任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别的景象。

可是本案中,杨女士在受伤时现已年满五十周岁,无法确定工伤,只能根据人身危害请求补偿。

2.请求人身危害补偿需要务工者有充沛的根据确定其与对方存在劳务联系。实践中,大部分务工人员都没有直接有用的根据,只能根据录音、证人证言等根据。本案中,杨女士请求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证实,证实其为公司的职工,并在作业中受伤的现实,关于本案的胜诉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因而,建议务工者在从事劳务时最佳注意搜集与对方存在劳务联系的根据,以最大极限地保护自个的利益。
本文来自:律师事务所排名http://www.maxlaw.cn/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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