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2012年9月21日,张女士到昌平区法律求助基地咨询,张女士为一外地人,几年前与现在的爱人挂号成婚。其爱人从事修建作业,为包工头。2010年10月其爱人为承包某一工程,以自己名义向张女士的小妹借了十万元整,打有借条,而且清晰写明是其爱人自己告贷。现张女士的爱人预备与张女士离婚但拒不返还其向张女士小妹所借的十万元,现张女士咨询其爱人所借的十万元债款是不是应由其爱人自己承当?
律师回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自己债款的在外。本案中,张女士的爱人所借十万万虽然是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但借条上清晰写明是自己告贷,应认定为其爱人的自己债款。别的,法律求助基地格外提示,对于告贷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主张张女士的小妹赶快经过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则:
1.《中华人民供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3.《中华人民供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中华人民供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以一起产业归还。如该项产业缺乏清偿时,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男女一方独自所负债款,由自己归还。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自己债款,或许可以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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