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将至,马女士去超市购物,结完帐出来后,碰上超市租借的货摊里出售促销的粽子,扣头起伏很“给力”,所以,一会儿采购了50个,计划分给公公婆婆一半。第二天,马女士将几个粽子放到锅里煮,热透了以后翻开正要吃,却被眼前的现象吓了一跳:肉粽子内呈现了绿色的霉菌!又翻开了第二个,还是相同。马女士一气之下,将一切粽子装到袋子里一同拎到超市“找说法”。到超市后,却被奉告销售粽子的销售商在超市里租用了5天的货摊,昨日是最后一天,今日销售商现已搬离超市了,超市负责人说:“也没办法,横竖钱不多,就这样算了吧!”
没当地说理的马女士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求助基地咨询。
丰台区法律求助基地给出了如下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花费者在展销会、租借货台采购产品或许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许效劳者请求补偿。展销会完毕或许货台租借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请求补偿。展销会的举行者,货台的租借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效劳者追偿。”
花费者到超市花费,首要认可的是超市的诚信度,超市对其租借的货台应尽到监管的义务,遇到花费胶葛,应积极主动地作出合理处理,而不应与承租方相互“踢皮球”推卸职责。该超市作为货台的租借者,在花费者的权益遭到危害后,有必要承当售后效劳的职责,以后能够向货台的租借方追偿。本案中,马女士找不到粽子的销售商,能够请求超市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在此提示广阔花费者,到租借货台采购产品和承受效劳时一定要主动讨取并妥善保管花费凭证,一旦发现需求索赔时,也不要因租借者走了而抛弃索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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