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111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若从土地收益中解决后仍不足的,由个人负责补足。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按规定自行到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城镇医疗保险。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县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补助10年,逐年将所需费用划转至县医保局财政专户。政府补贴期满,由个人到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县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补助5年,逐年将所需费用划转至县医保局财政专户。政府补贴期满,由个人到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给予10年缴费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政府逐年将所需补贴费用划转至县医保局财政专户。政府补贴期满由个人到医保局办理续保手续。批准退休时未达到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男最低缴费25年,女最低缴费20年)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或分年缴纳。
第十九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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