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溪区农业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付德刚违纪案
2009年以来,付德刚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其胞弟付勇开展农用车年检、过户业务,并且在办理农机车辆年检、过户中收受代办人员共计9700元好处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溪区纪委给予付德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将其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二、南溪街道东门社区党支部书记宋相英贪污案
宋相英前夫温玉平(东门社区4050人员)于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南溪区公安分局逮捕并一直羁押在看守所,直到2015年4月28日东门社区与温玉平终止劳动合同,温玉平未从事东门社区4050人员工作。宋相英隐瞒了实际情况,虚报冒领温玉平2015年1-4月的工资共计8028元,其中350元用于开支温玉平的失业保险金和单位配备的终端手机维修费,结余7678元用于个人日常支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溪街道党工委给予宋相英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其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三、南溪区仙临镇大龙村党支部书记陈德君、村主任陈刚违反财经纪律案
2011年,仙临镇大龙村三职干部经集体研究,以村干部家属和社长名义向仙临镇民政办共计申请了救灾补助款7000元,其中6626元入了村账,374元用于召开村社干部、党员座谈会买水果、烟、茶水等开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仙临镇纪委给予陈德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陈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四、南溪区长兴镇红德村党支部书记陈潜、村主任董平川、村副主任银登钰贪污案
2014年,红德村通过虚报资料的方式套取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资金19500元,其中17700元用于私分,陈潜、董平川、银登钰各分得4900元,村计生专干冯良香(预备党员)分得30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长兴镇纪委给予陈潜、董平川、银登钰三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冯良香延长预备期一年的组织处理,并收缴违纪所得上交财政。
五、南溪区长兴镇尖山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永久贪贿案
2010年,陈永久利用职务之便,在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了承包人小农水工程款3835元;2011年初收取尖山村五社村民王立书建房好处费3700元,2012年收取尖山村四社村民刘泽均建房好处费1500元,共计52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长兴镇纪委给予陈永久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款3835元上交财政,其收取的建房好处费5200元退还给村民。
六、南溪区南溪街道畜牧兽医站付德清失职渎职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南溪区南溪镇复兴村养殖户刘作兵的养殖场内有100余头生猪银患病死亡,付德清未亲自到现场监督刘作兵将病死猪作深埋无害化处理,致使100余头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养殖场的病死猪处理不符合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2015年3月16日,经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溪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付德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终字第15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溪区纪委给予付德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溪区畜牧水产局给予付德清开除处分。
七、南溪区南溪街道畜牧兽医站徐全椿失职渎职案
根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宜刑终字第154号和《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南溪刑初字第47号的内容,徐全椿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在履职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100余头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南溪区畜牧水产局给予徐全椿开除处分。
八、南溪区黄沙镇宜南村主任王先琼失职渎职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2008-2013年,宜南村主任王先琼在工作中未履职尽责,导致该村公路建设资金收支情况不明,村财务管理混乱,村书记肖祥荣将公路款2050元据为己有(另案处理),村副主任肖祥海将部分群众集资款5974.95元据为己有(另案处理)。另外,2014年,宜南村将几滩坡电灌站废旧设备私自以2800元变卖,村三职干部(书记肖祥荣、副主任肖祥海另案处理)予以私分,王先琼个人分得9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黄沙镇纪委给予王先琼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其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九、南溪区黄沙镇宜南村书记肖祥荣、副主任肖祥海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
宜南村书记肖祥荣在宜南村2008年-2013年公路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将公路建设款中的2050元据为己有;副主任肖祥海在宜南村2008年-2013年公路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群众集资款5974.95元据为己有。另外,2014年,宜南村将几滩坡电灌站废旧设备私自以2800元变卖,村三职干部(村主任王先琼另案处理)予以私分,肖祥荣个人分得1000元,肖祥海个人分得9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黄沙镇纪委给予肖祥荣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肖祥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十、南溪区江南镇红联村主任张中才贪污和失职渎职案
2011年底,张中才在明知江南镇财政所在划拨给红联村的常职干部绩效工资和奖金时,已将其个人向财政借款2000元扣除了的情况下,仍然在村上领取了全额绩效工资,至今未将借款归还村集体。另外,2012年1月,红联村在发放村干部绩效工资时,张中才作为村委会主任未认真对绩效考核工资发放表进行严格审核,导致红联村超标准发放2011年村常职干部绩效考核工资4152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南镇纪委给予张中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其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十一、南溪区罗龙街道原东风村四社社长黄以平违反财经纪律案
黄以平志在担任罗龙街道东风村4社社长期间,特别是在2007年—2011年罗龙园区征地拆迁期间,东风村4社集体资金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做一次账,村民委员会多次催促无果,直到2014年才完善财务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罗龙街道纪工委给予黄以平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南溪区南溪街道东堂村支部书记徐代彬、主任张应书违反财经纪律案
2014年,经村集体研究,东堂村以支部书记徐代彬的妻子曹艳维护泥结路的名义分两次向南溪街道财政所申报并套取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资金3500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溪街道党工委给予徐代彬同志免于党纪处分,给予张应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纪所得收缴上交财政。
十三、南溪区石鼓乡柏林村原支部书记肖国全、村主任文正斐(原副主任)、计生专干肖海波(原主任)贪污和违反财经纪律案
2009年至2013年期间,柏林村上报集体土地57.61亩,共计领取集体粮食直补资金31284元,未入村帐,其中24911.26元用于修路等集体开支,2559.9元用于村三职干部以发放电话补助的名义私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石鼓乡纪委给予肖国全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文正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肖海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违纪所得及剩余未开支金额收缴上交财政。
十四、南溪区汪家镇卫生院院长刘正琼失职渎职案
2014年5月,汪家镇卫生院药房未经上报就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擅自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向住院病人收取3元/天的消毒费,2014年6至2015年3月,共计收取消毒费8481元,2015年6月18日,汪家镇卫生院将违规收取的8481元消毒费退还新农合基金专户。刘正琼作为卫生院院长,对卫生院违规收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南溪区纪委给予刘正琼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