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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刑事辩护技巧的运用与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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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根本案情
1995年3月30日15时30分,XX股份有限公司轿车运送公司二队驾驭员赵XX(男,25岁)驾驭XX自编2-XX号载重15吨上海XX牌自卸车(装装联锁自控设备)到XX股份有限公司二钢厂承当运送钢渣生产任务,当其将第二车钢渣运到二钢厂钢渣场卸完后,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即驾驭自卸车回来。18时50分左 右,当车行进至XX铁合金厂门西侧渣山路与铁道交叉处时,未落下的车斗将横跨厂区路途上方离地面净空高4.3米直径610毫米的由二钢厂通往铁合金厂的一根高炉煤所管道撞断,构成煤气很多外泄,一起还将煤气管上方并排的氮气、焦炉煤气、蒸气三根管道撞弯。经治金部、省治金厅及马鞍山市有关部门机关构成的事端调查组查看承认,高炉煤气走漏是约9461立方米,煤气外泄密集区面积为1250平方米,受影响区域3305平方米,致使过往行人及邻近居民的重、轻伤,直接财产损失70余万元。
检察机关确定,被告人赵XX在 厂区内从事运送行产工作,忽略安全,违背自卸车操作规程因此发作特大伤亡事端,构成格外严重成果,其行动已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构成格外严重成果,其行动已构成严重责任事端罪,事端发作后被告人能及时报案并参与了抢救中毒人员,以刑法第114条、第63条提起公诉。
二、 辩解观念的拟定
作为被告人赵XX的辩解人,咱们承受委托后在会晤在押被告人、阅卷的基础上,对起诉书的指控作如下剖析:(1)赵XX驾驭的2-XX号自卸车致煤气管道断离,构成66人中毒,其间11人逝世,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根本现实清楚,根本依据确凿;(2)被告人赵XX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驾驭自卸车回来,违背了观钢轿车驾驭安全操作规程和自卸车驾驭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则的“自卸车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位,不得边走边落”的规则;(3)车斗未复原位的因素是什么,被告人是不是施行了车斗复位的行动;(4)车斗未复原位自卸车能否行进,联锁自控设备的作用是什么,是不存在不周全;(5)2-XX号自卸车本身设备条件怎么;(6)怎么界定特大伤亡事端,格外严重成果及情节格外恶劣。
对于上面的剖析,咱们拟定了在诉讼活动的辩解点:
(一) 被告人赵XX施行了车斗复位的行动。
从本案的卷内资料可见,不管在渣山的目睹证人陈XX、庞XX、孙XX的证言, 仍是现场勘查的笔录均阐明被告人赵XX在第二车钢渣卸完后施行了车斗复位的行动。
证言有:陈XX说,我看到出去的这辆车子没有彻底落下来,但斗翘得很高;庞XX说,我站在围墙里看见出事车,自卸车车斗没有彻底下,详细多少厘米,我不清楚;孙XX说:我看到车斗降是降了,可是没有降究竟,离底大约有二尺(见卷P114-120)。
勘查笔录有:该车护顶距地面高442厘米该车摆布两边各有一根举升油缸,左边第一节缸向上斜升53厘米。驾驭室内货厢举升降键、举升器开关、救活开关均处于工作情况(见现场勘查卷)。
被告人供述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己采用活跃办法按下了举升器降键。
辩解人以为2-XX号自卸车在被告人赵XX卸完第二车钢渣后,自卸车的车斗现实上在被告人行动的作用下发生了降低,详细降低多少,是不是彻底复位、是不是半途降低中止、是不是复位后又俄然升起,根据本案的现有资料均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别。
(二) 车斗未复位2-XX号自卸车不能行进。
本案依据证明2-XX号自卸车安装了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联锁操控设备,该设备于1990年2月请求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4月22日国家专利颁发实用新型专利,其规划人为XX汽运处方某,专利权人XX公司,该实用新型的优点是一般司机在进行自卸操作的一起,因为联锁操控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动的一起,因为联锁操控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情况,完成自卸操作后,要起动行进必需要封闭取力器阀才干撤销手动制动情况,给货厢充沛得到降低供给时刻,防止自卸车带着没有降低货厢行进的事端呈现(见卷221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的联锁操控设备阐明书)。
2-XX号自卸车1995年4月4日的货厢降升情况测验报告标明。油顶在举升中、降低一节、降低二节时轿车能移动,但不能行进(见卷P187)。
据此,咱们以为假如2-XX号自卸车在自卸车斗未降低的情况下车辆仍能行进或自卸车斗中复位行进途中俄然升起仍能行进,由归于联锁设备失控或联锁设备的不周全;假如联锁设备失控或联锁设备的不周全的,则2-XX号自卸车不行能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仍能行进。
(三)2-XX号自卸车的设备情况不良。
从自卸车必备设备看。XX自卸车驾驭员安全操作规程清晰规则自卸车有必要安装报警设备,不然禁止使用(见卷P175)。但被告人赵XX自单车驾驭至案发,2-XX号自卸车无报警设备。
从自卸车联锁设备看。案发后16次的测验,终究2次当“升”键在按上方位时,摆开或推回取力器按钮,油顶均能举升并接连呈现(见卷P187)。这一情况显然与联锁设备的规划原理相悖。
(四)“构成格外严重成果”的定论属界定不明。
中国刑法第114条清晰规则发作严重伤亡事端,构成严重成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格外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伤亡事端和构成严重成果怎么界定,司法实践中均没有清晰的回答或解说,实践中引证的是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直承受理的侵略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不尽职案子立案标准的规则》中规则的,具有致人逝世一人以上,或许致人重伤三人以上以及构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以此对严重伤亡事端和构成严重成果的刑法上的界定。但特大伤亡事端、格外严重成果至今尚无刑法上的界定有下限无上限,被告人赵XX行动致使的成果归于界定的领域,应以严重伤亡事端和构成严重成果来确定,以特大伤亡事端、格外严重成果确定缺少法令根据,在处分上也无法令规则可供适用。
一起被告人赵XX案发后即主动报案,活跃抢救中毒人员,并由检察机关确定为自首,所以赵XX的行动也不存在事端事发作后不活跃抢救,使危害成果延伸、拓展或为逃脱责任假造或许损坏现场,嫁祸于人等情节,被告人的行动归于情节格外恶劣,何况司机实践中严重责任事端罪中的情节格外恶劣也缺少界定的根据。
此外,本案被告人赵XX仅于1995年1月4日调入汽运处,汽运处并没有对其进行训练,也没有发给其成文的操作规程,仅是由别人草草带教以后,即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让其独自驾车致使终究变成事端,对此事所在单位的分担人员也有不行推脱的责任,加之高炉煤气管道在组织焊接中忽略质量,甚至有些担口焊接不彻底(断离的管口有些即是焊口),横跨路途煤气管道净高仅为4.3米,都给事端发作留下危险。
辩解人终究提出根据刑法第114条,第63条的规则,并考虑全案的客观情况提请对被告人从轻量处。
国家公诉人对辩解观念未作出实质争辩。
三、 量刑成果与结案后的考虑
法庭争辩后,根据控辩两边的争辩,一审法院确定被告人赵XX在厂区内从事运送生产任务时,在车斗未复原位,不下车调查的情况下,即驾车回来,忽略安全,因违背自卸车的操作规程而致使特大伤亡事端的发作,构成66人煤气中毒,其间逝世11人,构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的严重成果,已构成重在重担事端罪,情节格外恶劣,应依法从重处分。事端发作后,鉴于被告人赵XX能及时报案,有自首情节并活跃参与抢救中毒人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体现。对辩解人的有些辩解定见予以采用。一审法院不庭宣判,从轻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现本案已交给履行。
刑事案子的辩解历来是对执业律师的根本要求,也是律师应具备的根本业务素质,变成律师执业实务中的要点和难点,面对根本现实清楚根本依据充沛的案子,怎么辩解挑选突破口,怎么做到敢辩和善辩的统一,是执业律师面对的棘手疑问。经过“3?30”案子的处理,咱们以为执业律师应充沛阅卷,不占有卷内的资料就不能提出充沛的观念。咱们以为任何领先的生产工具都应在实践中承受查看,因为时刻、地址、多种环境的约束,领先的生产工具也未必是周全的,也存在不断完善,而生产过程中呈现的机械故障则是各种因素构成的,能在刹那间发生,也能在刹那间自行扫除。因此对联锁自控设备提出了质疑并以现实和依据阐发了自己的观念,在注重现实的一起也相同不能忽略法令规则,现实和法令是律师进行刑事辩解的双刃剑,对于中国刑法第114条立法上的不完善,辩解人指出起诉书指控“格外严重成果”的界定不妥。惋惜的是因为取证难度的现实情况,一审对辩解人提出的疑问无法充沛核对,仅在判定中列明采用辩解人的有些观念并体现在实体的量刑中。
咱们以为律师办案极力拓展自己的常识规模,在法庭争辩中,对于案子详细客观现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把握辩解窍门,力求到达能辩善辩与量刑成果辩证统一的好作用。
本文来自:律师网http://www.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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