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就餐热情招待,本是人之常情。喝酒后朋友上厕所时,跌入深沟受伤致死而导致惨案。日前,文山中院终审断定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驳回王某等人的上诉,保持广南法院的一审断定,由陆某抵偿王某等人因亲属高某受伤致死的丧葬费等算计人民币19812元。
陆某在广南县某村小学教育期间,曾担任高某两个子孙的教师而与高某相识,且共处较好。2007年11月6日高某约陆某到其家就餐,饭间高某说他家本年出事多,风闻安厂村的农某会算卦,而叫陆某周末带他找农某算卦。同月9日下午4时许,陆某与高某相约到陆某家,途经安厂村时,二人找到农某为高某算卦。当晚,陆某按壮家风俗杀鸭烧饭招待高某就餐,并请高某饮了酒。21时许,高某去房后上厕所,不小心跌入2米多高的深沟,致其不能活动。陆某在邻居的协助下将高某抬进家中,认为高某是酒醉得痧症,并叫由邻居为高某刮痧。次日早上发现高某仍不能活动,便打电话通知高某的老婆王某等人。王某当即组织亲友赶往陆某家,并将高某抬究竟圩卫生院进行救治。底圩卫生院对高某的伤确诊为脊休克和颈髓危害,并对症给予住院治疗。同月13日7时15分,高某在底圩卫生院因医治无效去世。高某受伤致死构成的有关费用首要是丧葬费、去世抵偿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算计人民币99061元(其医疗费现已合作医疗报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与高某相约到陆某家,晚饭时陆某约高某喝酒,高某喝酒后上厕途中不小心跌入深沟,构成脊休克和颈髓危害抢救无效去世的事实清楚,根据充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某,其在喝酒时应当预见喝酒后会致使不良结果的发作,特别是在其喝酒后上厕所过程中,不注意自身的安全而跌入深沟,构成抢救无效去世高某应承担首要责任(即80%的民事责任)。陆某虽然是善意待客,请高某就餐喝酒,但在高某喝酒后上厕所时,明知房后的路面凸凹不平有深沟,存在不安全风险,在高某酒后上厕所时,陆某应当陪护和提示高某注意安全,但由于陆某未尽到提示和陪护的责任,对高某受伤致死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20%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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