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法院院长,纪检委院党组:
我叫张俊元,身份证号码:511028194610163612,家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西林大道1302号附2941号,原内江市蜀东酒厂法人代表,我于2015年11月30日向贵院黄院长及内江市东兴区两级政法委,纪委如实反映了东兴区法院在原个别领导人的直接参与下,错误的将原内江市东兴区信托投资公司起诉我蜀东酒厂借款抵押给该公司的560平方米的库房及没有抵押的现有厂房3500平方米左右及10亩左右的土地资产,全部执行给现在实际拥有人刘武汉一事,情况反映后,除法院工作人员找我了解了一些情况外,至今十几天了没有任何回复。为此,我只好以此汇报的形式再次请求法院帮我主张正义。
一,请求东兴区法院黄院长以法院名义给我企业主张合法权益,尽快回复我此事的处理结果。
二,请求东兴区法院归还我内江蜀东酒厂被东兴区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走的全部厂房及土地资产。
三,请求东兴区法院以正在案件调查为由查封内江市蜀东酒厂现有的厂房及土地资产,保持该厂现状不动,以免造成政府公路建设对该厂拆迁后无法弥补的损失。
此致
内江市蜀东酒厂
法人代表:张俊元
电话:13568036179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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