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全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康厚余,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11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身份证511023195507110013,联系电话18708226728。
诉讼代表人:李金强 ,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8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身份证51102319760818087X,联系电话13882989280
诉讼代表人:谭家政,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2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身份证511023194907120013,联系电话13882939898
诉讼代表人:陈善德,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身份证51102319 ,联系电话18086965177
诉讼代表人:康 诚,男,汉族,生于1960 年2 月 1 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组,身份证511023196002010033 ,联系电话13795736695
委托代理人(五人共同委托):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住安岳县兴隆街200号,身份证号码511023194912270016,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怀笔,县长,联系电话:18708229777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015年12月10日被告动用警力强制入场占用原告集体土地以及毁坏地上蔬菜树木的行为违法;
2、确认被告未落实村民自建住房的屋基地27.8197亩的行为违法及显失公平;
3、责令被告将征地时双方约定的未补偿的27.8197亩集体土地预留给村民按照奎安村1、2、4、5、9、10社还房模式统一自建住房的承诺落实;
4、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村民蔬菜、树木等损失费用。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年12月26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征收岳阳镇奎安村三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5)第20号(见附件1)。发出通告前,经双方协商,政府同意、承诺奎安村三社27.8197亩集体土地留作村民统一修建居民点安置还房。承诺后,村民代表多次催促,政府没有落实 。2006年9月25日,安岳县统一征地整理中心作出《关于在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三社集体土地中居民点用地暂未作补偿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情况说明》称:根据2001年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业社一次性全征全转的、农户搬迁后建住宅的占地,在全征全转结算费用时如数扣减征用土地的总面积,......”的精神,岳阳镇奎安村三社居民点用地27.8197亩暂未作补偿。.....《说明》证明:27.8197亩集体土地是留作村民统一修建拆迁安置还房的。
然而,征地10年了,三社土地已陆续被政府卖了修成了商品房。唯一预留给被拆迁农民统一修建住房的这二十多亩集体土地即奎安村3组AB广场土地没有开发。
村民羡慕同村1、2、4、5、9、10社村民纷纷搬进政府统一规划村民自建的四层楼房,然而三社数百村民还有半数村民房没有拆,即使已经拆除房屋的村民也没有得到安置。
由于地价猛涨,政府不惜违背当年承诺(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预留安置村民修建还房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强行按照十年前的地价补偿27.8197亩集体土地的价款。村民拒绝领取。
2015年10月27日,安岳县岳阳镇人民政府《通知》。通知称:奎安社区3组AB广场)各住户:奎安社区3组AB广场地块将在2天后(2015年10月30日)动工,请各种植户尽快在2天(2015年10月28日、29日)内将地面的附着物(蔬菜、树、苗等)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者后果自负,动工期将如期进行。村民对此通知表示强烈不满。因为,《通知》与政府当年承诺合同相矛盾,侵犯村民还房自建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立即给县长刘秀笔快递了申请书,请求县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解决原告的诉求(见附件3).
但是,2015年12月10日,被告动用大批警力,强制入场,占用了村民的几十亩土地,毁坏了该土地上全部的蔬菜、林木,村民被迫用手机录音录像取证(见附件4光盘)。警察不许村民录像,并强制控制抓走村民数人。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违反下列规定,侵犯了全组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文件第 三条规定“及时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 ......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原则,严禁先拆迁后安置。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对等略好”的原则。”据此规定证明,政府预留27.8197亩集体土地且封户十年不落实给村民自建住房导致村民的行为,一是违反“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 的规定;二是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政府承诺,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讲诚信;三是同一奎安村1、2、4、5、9、10社村民纷纷搬进政府统一规划村民自建的四层楼房,而唯独对奎安3社另外拆迁安置补偿,严重显失公平公正。
2011年3月3日,公安部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涉案财物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深入推进公安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据此,2015年12月10日,被告动用大批警力强制入场占用诉争集体土地的行为违法。
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查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根据本规定,被告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的行为,应当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综上所述,未经人民法院裁决,被告组织警力将当年政府批准预留给村民修建还房基础土地强占的行政行为违法;征地十年不按照承诺兑现落实村民自建住房基础地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显失公平公正。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呈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代表人 :
2015年12月13日
附:本状 副本一份、光盘一张、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征地批文三份,复函四份、公告、情况说明、通告、村民签名: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