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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明纪才能更好守规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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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四川各地高度重视,把学习《准则》《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任务,精心部署,抓早抓实,切实把《准则》《条例》刻印在每位党员干部心上。(廉洁四川网站  12月8日)
   《准则》和《条例》为每一位党员树立了“标准”,也划出了“底线”,只有当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把《准则》和《条例》中的条条款款铭记于心,用《准则》为自己树立行动的标杆,用《条例》告诫自己行权做事的底线,才能更好的守规守纪。
无知而无畏,就是因为很多党员干部疏于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熟悉,甚至不知道这些约束党员干部的法律法规,从而一步步走上违纪的道路,最后悔不终生。也正因为对党纪国法的漠视,所以才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 “有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被审查,两天啥都招了,没有点骨气和意志。”的雷人语录,也才有了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像农委这种位没有权,也没有利,大事定不下来,小事也办不了,就该撤销。”的胡言乱语,更有原央视名嘴在茶余饭后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诋毁、诬蔑之辞。像这样的一些妄语在我们的政治生态之中也不乏存在。如果把党纪国法深深的烙在心里,在说这些话时还会不会随口而出。
在反腐大旗之下,随着反“四风”力度的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标准不断“加码”,一些党员干部产生了“为官不易”的想法,并以此为借口讲条件、摞挑子为官不为,在人民群众之间造成了恶劣影响。翻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中有这样的明确肯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当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在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约束下勤勉尽职, “以百姓之心为心”,替民分忧,为民解难,何论“当官”的“难”和“易”?
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也许有些村社党员干部一辈子都不会想到如果不按规定按时按质对村务、党务、财务进行公开,还有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学习党纪国法何尝不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呢,明白了才不会稀里糊涂的去违反。
好的规矩好的纪律不是说在口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是要牢牢的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因为只有真正的明白了“规”和“纪”,我们才能更好的守住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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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规明纪,才能更好守规守纪,牢牢的记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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