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村民帅建平和妻子在自己的家中惨遭胡仲君、胡冰、葛勇菲、葛奎等四人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而在罪犯自始至终既没有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医药费、拒绝认罪的情况下,2015年12月2日,青神县法院审判长刘跃红在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强烈抗议下,仍然坚持当庭宣判被告人胡仲君、胡冰、葛勇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以上三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此举遭到了被害人及法律专家的质疑,认为罪犯在没有进行法律规定的赔偿等条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法官以“认罪态度好”为理由对具有暴力倾向的罪犯适用缓刑,显适公允,对社会启不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反而容易助长罪犯的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隐患。 更加让帅建平一家不安的是,在法院开庭之前,就有人带话给他们说对方已经做好了法院的工作,把审判结果告诉了他们,因而不需要得到他们的任何谅解,更不会赔偿他们医药费用等。开始他们还不相信,当庭审判的结果与之前的信息一点不差,这以是他们质疑审判有猫腻的原因之一。 附件:【2015】青神刑初字第69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仲君、胡冰、葛勇菲故意伤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胡仲君、胡冰、葛勇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给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均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仲君、胡冰、葛勇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胡仲君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一、被告人胡仲君、胡冰、葛勇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型1年。 二、由被告三人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共同赔偿帅建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6014元(法院认定的实际费用为32517元)、李建芬23993元(法院认定实际费用为29991元)
专家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戢爱平认为:1、在故意伤害案中,犯罪人没有主动向被害人道歉的行为,不应视为具有主观悔罪感;2、没有向被害人进行完全的经济赔偿,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不属于“认罪态度好”;3、就本案而言,量刑显然太轻,达不到惩治效果。罪犯在光天化日之下采用残忍手段,对村民进行故意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采取一边倒的有利于罪犯的判决,容易造成社会对法制的误解,不利于打击犯罪。4、被害人应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解释(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受害人:帅建平 手机:18381192995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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