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被判缓刑,缓刑期内不思悔改,又干起砸豪车车窗盗窃的勾当。近日,阆中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交通肇事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20日凌晨,廖某伙同罗某(另案处理)窜至阆中市演武街一小区门口,廖某用随身携带的破窗工具(锥子)将赵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大众途观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得车内现金80元。
同年6月7日凌晨,廖某独自步行窜至本市滨江路索道停车场,用同样的方法将马某白色宝马轿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后又窜至本市嘉陵江一桥停车场,将臧某的银灰色奔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在车内未找到财物。
法院查明,廖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其缓刑,与本案实行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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