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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还职工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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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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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是国家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性规定。
  针对通川区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提出死亡职工为什么要享受和他们同样标准同样待遇的公司资产分配方案。我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回答,希望各级政府领导、广大市民、网民朋友给予支持和帮助。
1、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欣欣食品公司是1996年8月11日由原国有企业达川市糖酒公司改制组建而成,政府对原企业434名在册职工采用按人平计算,三费以资产抵扣,按工龄量化到人,企业全部接收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但职工个人并没有真正得到补偿,被欣欣食品公司无偿长期占用。三费与企业是特殊的债务关系,在企业运行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死亡职工无医保、无社保,一直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有功有劳,死亡后没有享受到三费补偿和工龄工资补偿。因为英年早逝,公司故意隐瞒清算三费资产情况,意图不予支付依法应得的工龄工资补偿和三费还本付息,更有别有用心的人提出为什么要给死亡职工支付利息.大家应该都知道,钱存在银行要支付利息,找人借钱做生意要支付高额利息,更何况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难道不该支付和在册职工同等标准的利息吗?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钱要分在册职工的钱比死亡的钱高人一等,利息高几倍吗?我们家属强烈要求公司对死亡职工和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补偿。
2、股份继承。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三)对死亡、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要求转让股份的由公司出资收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以不发放丧抚费为由,威胁死亡职工家属强迫退出股份,不允许根据继承法来继承,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文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最让人愤怒的是一个条款几种说法:一部份死了的人没有退股,家属享受了继承权,有一部分死了的人又必须退股,对此我们要求对死亡职工一视同仁恢复继承股权(包括财产价值并成为股东),赔偿经济损失。
3、死亡职工死亡之时到公司清算截止之时,这段时间公司无偿占用三费,应该还本付息赔偿。
有限公司, 达州市, 通川区,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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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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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秉持公道,伸张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通川区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提出死亡职工为什么要享受和他们同样标准同样待遇的公司资产分配方案。我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回答,希望各级政府领导、广大市民、网民朋友给予支持和帮助。
1、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欣欣食品公司是1996年8月11日由原国有企业达川市糖酒公司改制组建而成,政府对原企业434名在册职工采用按人平计算,三费以资产抵扣,按工龄量化到人,企业全部接收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但职工个人并没有真正得到补偿,被欣欣食品公司无偿长期占用。三费与企业是特殊的债务关系,在企业运行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死亡职工无医保、无社保,一直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有功有劳,死亡后没有享受到三费补偿和工龄工资补偿。因为英年早逝,公司故意隐瞒清算三费资产情况,意图不予支付依法应得的工龄工资补偿和三费还本付息,更有别有用心的人提出为什么要给死亡职工支付利息.大家应该都知道,钱存在银行要支付利息,找人借钱做生意要支付高额利息,更何况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难道不该支付和在册职工同等标准的利息吗?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钱要分在册职工的钱比死亡的钱高人一等,利息高几倍吗?我们家属强烈要求公司对死亡职工和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补偿。
2、股份继承。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三)对死亡、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要求转让股份的由公司出资收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以不发放丧抚费为由,威胁死亡职工家属强迫退出股份,不允许根据继承法来继承,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文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最让人愤怒的是一个条款几种说法:一部份死了的人没有退股,家属享受了继承权,有一部分死了的人又必须退股,对此我们要求对死亡职工一视同仁恢复继承股权(包括财产价值并成为股东),赔偿经济损失。
3、死亡职工死亡之时到公司清算截止之时,这段时间公司无偿占用三费,应该还本付息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通川区欣欣食品有限公司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提出死亡职工为什么要享受和他们同样标准同样待遇的公司资产分配方案。我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回答,希望各级政府领导、广大市民、网民朋友给予支持和帮助。
1、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欣欣食品公司是1996年8月11日由原国有企业达川市糖酒公司改制组建而成,政府对原企业434名在册职工采用按人平计算,三费以资产抵扣,按工龄量化到人,企业全部接收安置的办法进行补偿,但职工个人并没有真正得到补偿,被欣欣食品公司无偿长期占用。三费与企业是特殊的债务关系,在企业运行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死亡职工无医保、无社保,一直辛勤工作,任劳任怨,有功有劳,死亡后没有享受到三费补偿和工龄工资补偿。因为英年早逝,公司故意隐瞒清算三费资产情况,意图不予支付依法应得的工龄工资补偿和三费还本付息,更有别有用心的人提出为什么要给死亡职工支付利息.大家应该都知道,钱存在银行要支付利息,找人借钱做生意要支付高额利息,更何况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难道不该支付和在册职工同等标准的利息吗?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钱要分在册职工的钱比死亡的钱高人一等,利息高几倍吗?我们家属强烈要求公司对死亡职工和在册职工、股东、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补偿。

2、股份继承。根据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三)对死亡、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要求转让股份的由公司出资收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以不发放丧抚费为由,威胁死亡职工家属强迫退出股份,不允许根据继承法来继承,已经构成犯罪事实,完全违背国家法律文件。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最让人愤怒的是一个条款几种说法:一部份死了的人没有退股,家属享受了继承权,有一部分死了的人又必须退股,对此我们要求对死亡职工一视同仁恢复继承股权(包括财产价值并成为股东),赔偿经济损失。
3、死亡职工死亡之时到公司清算截止之时,这段时间公司无偿占用三费,应该还本付息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6-3-2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欣欣食品公司死亡职工家属,对商务局和公司的处理结果提出以下质疑:三费是企业职工劳动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当时政府按人平8000元计算,以资产抵扣,按工龄量化到人,企业全部接收安置,职工个人没有得到真正补偿,被公司无偿长期占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暂时留在公司使用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无偿使用和无归还期限久拖不还,作为公司有偿使用,支付利息,并以企业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三费是历史遗留问题与企业形成了特殊的债务关系。在清算分配时,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合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因为职工人死了,时间跨度大,把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当作死亡三费(丧葬费、抚恤金、遗嘱困难补助金)来混为一谈,敷衍了事。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相关法律法规把遗留问题处理好,而不是篡改历史和文件,重视一个情字,化解矛盾.维护死亡职工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对于商务局和公司不给三费还本付息和工龄工资的做法提出强烈抗议,全民制职工身份解除补偿金不是丧抚费,那活着的在册职工在公司领取三费还本付息工龄工资,公司还给社保局为他们支付的养老金和丧抚费,医保费,在百年之后,就应该扣除不用支付了,因为公司三费已经包含了安置这些费用,他们凭什么可以拿双份丧抚费和安置费呢?难道又是特权作崇?股份处理更是不合法合理,一部分人强迫退股毫无商量,另一部分人又没有退股,一个章程几种说法合法吗?强权下正义何在?法制社会公道何在?望政府查明真相,不要偏听偏信,公正公平合法合理解决,为弱示群体作主.

发表于 2016-3-2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什么道理,依法办事,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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