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善贵,性别,男, 出生:1970年10月21日,民族:汉族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清镇六碑村1组 现住址:安岳县周礼镇机砖厂 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1021377X 联系电话:18523089297,13550681802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申请人:安岳县周礼镇机砖厂, 住所地,安岳县周礼镇 法定代表人:钟富,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13882978688,24651191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2月17日,经云耀勇介绍,我到被申请人砖厂给云耀勇代班,从事机修工作。老板安排,如果24小时内机器出了故障,要我随叫随到去检修。另外,从晚上11点开始至次日早上7点左右,老板安排我开码砖机。两项工作每月工资4500元左右。每月15日领工资(现金)。工厂有工人20人左右,包括申请人在内均未签订劳动活动,也未买保险。 2015年3月25日早上5点钟左右,申请人打窑车,千斤顶及钢管飞起来将申请人右眼打伤。25日17时,老板用车将申请人送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六天。老板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后在安岳县永清医院住院10天。 老板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生活费,只有护理费没有付。根据出院医嘱:右眼还将动第二次手术。 当晚申请人受伤在场上夜班的有九人。包括老板谢洪全及儿子谢建华、工友云耀勇夫妻、胡贵学和三个女工、烧窑师孙师傅在场。 上述事实有当晚在场工友的电话录音资料证明(见光盘)老板送申请人住院的病历资料以及老板在治疗费、车费票据上的签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第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陈善贵与用人单位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请求贵委依法仲裁陈善贵与安岳县周礼砖厂劳动关系成立。 此致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善贵
2015年 11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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