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网友及读者:
我是平昌县城市形象宣传主题曲《江口水乡》的原唱者芦菲。
2015年11月18日,我在网上看到了《四川在线》记者郭毅和《四川日报》记者刘春华合作发表的一篇题为《女歌手状告四川平昌文物局副局长“假唱”案开庭索赔500万元》的报道(以下简称“报道”)。该文从标题到内容多处严重歪曲了事实真相,断章取义、混淆是非,且被中国新闻网人民网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巴中传媒网、《巴中日报》巴中新闻网、巴中人民广播电台、凤凰网、新华网等媒体迅速转载传播。这无异于在我备受伤痛的心灵上洒了一把盐,不仅对即将做出的判决结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舆论影响,而且因这些不实之词误导了广大网友和读者,诱使他们产生对我的误解和鄙视。对此,本人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报道的标题故意断章取义、哗众取宠,其别有用心昭然若揭。
郭、刘二位记者在明知我诉讼的第一被告人(本案中的主要侵权人,也是我索赔的主要担责人)是平昌县人民政府,第二被告才是周莉(丽)萍的情况下,却在这篇报道的标题上故意把第一被告人丢弃,写成《女歌手状告四川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假唱”案开庭索赔500万元》,以诱使广大网民、读者的关注和对周莉(丽)萍的同情,同时,对我顿生一种“狮子大开口”的恶感。但二位“文豪”均是四川的“资深”记者,对新闻报道的生命力首先在于“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可能不懂,更不可能以“疏漏”或者“笔误”来公开屁护“盗歌”的侵权行为,唯一能够让广大网民信服的真实情况是:你们处心积虑地歪曲了事实真相,故意避重就轻、舍本求末,以达到偏袒平昌县人民政府,故意诋毁我公众形象的不齿目的。然而,你们的“障眼法”欺骗不了广大网民,当我把真相告白于广大网民后,你们的“雕虫小技”已“一文不值”。
第二,报道我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协议的内容严重失实,必须立即更正、在同一报道范围公开道歉。
这篇报道中写道“芦菲与平昌县文化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平昌县文化馆赔偿芦菲相关费用15万元,芦菲不再追究平昌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个人责任…...”而《协议》的原文根本没有不再追究“个人”责任的协议条款,而是郭、刘二人故意篡改《协议》条款。本人这次状告的第二被告人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丽)萍假唱侵害了我的表演权、名誉权、表演者权等各种权益,是基于行使《协议》与法律赋予我的正当权利,我也从未放弃行使这一权利。所以请二位记者必须立即删除报道中篡改《协议》内容的这“两个字”,并在同一新媒范围公开赔礼道歉。以免继续造成网民和读者对我产生“出尔反尔”的误解和误判。
第三,平昌县文化馆与我签订协议后,并没有完全履行协议,反而继续侵权。
报道中写道“……在平昌县文化馆履行调解协议后,芦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这一句话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必须严肃指出:平昌县文化馆只履行了协议中的一部分约定,并不是报道中所说的“在平昌县文化馆履行调解协议后,……”请问两位记者,你们知道协议的全部内容吗?你们又知道平昌县文化馆履行了协议中的哪几条?还有哪些重要的约定没有履行吗?你们明知民告官的官司有多么艰辛和艰难,为什么还要以偏概全、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写出这句严重失实的、且明显带有倾向于被告人的文字?
如果你们不知道,让我告诉你们及广大网民和读者们,事实的真相是:我与平昌县文化馆所订协议的第二条写明:“为了恢复乙方(指我本人)演唱的名誉权,甲方(指平昌县文化馆)承认乙方为歌曲的原唱,以便恢复乙方演唱歌曲的名誉权,并在平昌县电视台、平昌县官方网站上,公开郑重声明芦菲是《江口水乡》的原唱者。”还写了“甲方必须在各级传媒上……郑重发表声明,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原唱。”这些都是协议条文中的“核心内容”。然而,平昌县文化馆在2014年5月13日与我签订协议后,一是根本没有在各级传媒上……郑重发表声明:芦菲是《江口水乡》歌曲原唱,而是仍由假唱的视频在国内外40多家网站上继续大肆传播,点击率高达90余万次。二是《协议》约定甲方不再上传周丽(莉)萍假唱,为何文化馆出尔反尔,于2014年9月2日在平昌县文化网上又继续上传了乡旅节舞台上周莉(丽)萍登台盗用我的声音假唱的视频。三是平昌县文化馆在协议签订后,虽然在网站上传了我的MTV视频,却居心叵测、别有用心的注明是“2014芦菲原唱”字样,恶意磨灭我在2012年10月12日我已完成原唱录制的历史事实,随后在平昌县主导的评选中被选中,而在2013年1月11日晚19点40分05秒就在网站上传了周莉(丽)萍盗用我原唱声音假唱的视频。这三点都明显违反了协议的规定,都证明了平昌县文化馆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中最重要的规定。二位记者怎么可以在报道中主观臆造出“在平昌县文化馆履行调解协议后……的文字呢?这不是混淆是非是什么?因此,请二位记者必须在报道中立即纠正这句严重失实的文字,以正视听!
第四,我此次提起诉讼的被告人只是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丽)萍,没有起诉平昌县文化馆。
虽然我与平昌县文化馆所订的协议是在我处于弱势,他们处于强势的不平等条件下(当时我们手头拮据,且被无休止的哄、吓折腾得疲惫不堪又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迫在《协议》上签字的。协议中有多处显失公平的条款,平昌县文化馆也仅履行了一部分义务。
由于平昌县人民政府是“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的承办单位之一,周莉(丽)萍又在此次乡旅节开幕式舞台上公然盗用我的声音假唱,其侵权事实早已成为定论,且侵权的时间之久、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全国实属罕见。所以本人此次起诉的主要对象直接指向了平昌县人民政府和周莉(丽)萍,这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正当权利。二位记者在这篇报道中多处歪曲了事实的真相,所以我决定发表此声明,严肃纠正你们报道不实的错误。我相信广大网民和读者不仅能明辨是非、匡扶正义,而且能感悟到民告官是多么的艰难曲折,体谅到我母女俩为打这场官司而离乡背井、远涉千里、忍饥挨饿、露宿街头的万般心酸。
第五,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不应发表带有倾向性内容的文章。
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15年11月18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网上居然也发表了这篇歪曲事实的报道。而作为承办本案,且正在酝酿判定结果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官网上,怎么可以发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报道呢?作为主审本案的当事法院,怎能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就和偏向被告一方的新闻媒体搅在一起发表社会噪音?这怎么不令人对该法院能否依法做出公正判决表示怀疑呢?
综上声明所述,我再次强烈要求二位记者珍惜你们的名誉,拿出知错就改的勇气,以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立即更正和删除这篇报道中的不真实、不客观、不公正的篡改之词、并赔礼道歉。本人也将视其情节适时诉诸法律,追究你们因撰写、发表不实报道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芦菲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