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堂“揩油” 仪陇一校长不让学生周一吃早餐
2015-12-23 华西都市报
为让自己承包的学校食堂得到“关照”,刘某承诺在每学期末以食堂营业额的2%给校长提成。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更是付高达7%的提成款。2014年11月,刘某举报小学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吃早餐,将钱贪掉。
12月23日,记者从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唐某受贿罪被判成立,但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随后,记者致电仪陇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唐某现已被免去仪陇县大仪镇小学校长一职。
承包食堂受刁难 校长食堂“揩油”
刘某与大仪镇小学校于2009年签订合同,学校提供场地,并提供原约100平米的厨房,由刘某出资修建学校学生食堂并经营,合同约定经营期限为12年(2010年3月--2022年3月)。承包食堂后,为改善食堂就餐环境,刘某先期总共投资45余万元,后又陆续投资6万余元进行修葺。
2010年春季开学,食堂就开始正式经营。时任该校校长唐某表示,食堂经营利润丰厚,但卫生环境差,其他很多方面也不符合规范,如果不好好经营,就解除经营合同。
“我们猜想校长是不是故意刁难我们,要我们给他好处?”为了在学校经营食堂得到唐某关照,刘某来到唐某办公室,与其约定按学生用餐营业额的2%给他提成,解除经营合同一事,也再没提起。
“2%的标准,是每个学期末的时候,以食堂使用的饭卡系统记录为准。”在刘某的供述中提到,提成款每学期给唐某一次,如果尾数是零头就凑够100元整数,“有时候还会多给几百元或几千元,以表感谢。”
实名举报 不满学生周一不让吃早餐
在刘某的食堂经营一年以后,根据国家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仪陇县除县城学校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每人每天提高1元,小学、初中分别达到每生每天4元、5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50天计算。像大仪镇小学这样有食堂的学校,按照规定,应采用早餐方式提供营养餐,从周一到周五均供应。
据证人证言称,学校实行学生营养餐后,在2012年5月27日至2014年7月期间,刘某实际领取营养餐费用500961元。为了正常经营食堂,2012年6月,刘某再一次来到唐某办公室,并向其承诺营养早餐按7%给唐某提成,每学期末将提成送达。
“国家实行‘营养餐’制度后,唐某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但向上级虚报学生营养款。”刘某称,正是出于对唐某这种做法的不满,2014年11月,刘某实名举报时任仪陇县大仪镇小学校校长唐某截挪贪污数万元学生营养早餐款。
收受回扣3.98万元 构成受贿罪
2014年12月21日,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法院查明,在提成约定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学生就餐人数减少、食材成本在增加等原因,刘某没有按约定给唐某钱,2010年秋季以来,唐某收受的提成款共计3.98万余元。
记者同时了解到,除收取食堂提成外,唐某还曾收过3780元校服回扣,2013年12月,唐某以“礼金”的名义,上缴到到仪陇县纪委。
今年7月15日,仪陇县法院对唐某一事,进行宣判。因唐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唐某已被免去仪陇县大仪镇小学校长一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