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了解到,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我市决定废止《广元市个人出租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现行的《广元市个人出租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2013年5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的。按照办法规定,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综合征收税率按照个人出租房屋月租而定。月租金3000元的税率为6%;月租金3000-10000元的税率为8%;月租金在10000元以上的税率为10%,个人出租房应缴纳税额为租金收入乘以综合征收率。
记者还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停止执行《广元市个人出租房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房屋出租涉及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并对房产税、营业税、营业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按照国家法定税率予以征收,而不再按之前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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