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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山东德州:谁给了这个村官执法抓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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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乐陵市村民郭培池遭关押迫害致死事件的几点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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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迫害、非法关押亲连襟,致使出狱10天后不治死亡却变成了“因为工作伤害这种亲情”?“学法用法典型”郭仁水书记,你如何张得开口?你的党性、人性在哪里?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
而在6年前的山东省乐陵市,却发生了武力干扰守法基督教徒修行、非法关押致人出狱后10日死亡的迫害信教群众事件,给受害人家庭带来无可挽回的身心痛楚和创伤,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而该事件的始作俑者和操纵指挥者,就是该市化楼镇原党委副书记、 前郭寺村党支部书记、富山社区党总支书记的郭仁水。受到迫害的死者郭培池,正是他的亲连襟。
据调查,事件的发生缘于20年前的一段奸情。
1991年以来,郭仁水因与同村女子奸情败露,遭到对方丈夫郭宗振跟踪捉奸将其连捅数刀险些送命。郭仁水在对郭宗振实施打击迫害、逼其携家出逃的同时,怀疑妻姐张桂荣向郭宗振透露消息而恼羞成怒,常年连续实施加害。
郭仁水巧借村容村貌建设调街之际,操纵司法抢夺受害人、其大姨姐张桂荣家的合法房屋宅基地,阻止张桂荣全家种口粮地长达6年多时间,将对方全家逼向了生活的绝境,并逼迫交纳公粮、敲诈钱财。
尽管这样,郭仁水仍不死心,发誓将继续报复伤害,并于6年前,以张桂荣丈夫郭培池信奉基督教“犯法”为由,将其非法抓捕、敲诈、虐待25,致使郭培池负伤残废,出狱后抢救无效而死亡。
调查证实:2009年农历924上午10点许,时任郭寺村党支部书记的郭仁水先是瞒天过海、欺骗当时的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谎报假案,指使村委干部郭宗轩(主要打手干将之一),带领两名便衣人员驾车来到张桂荣的承包地头,谎称家中有人找,将正在劳动的张桂荣丈夫郭培池骗出,直接非法绑架到市公安局机关内关押。而关押的理由竟然是信奉基督教,并捣毁破坏了郭培池家中供奉的耶稣画像和十字架。郭仁水还指使看押人员对受害人郭培池家属实施敲诈,声称必须缴纳2万元的保释金、认罪伏法后方能放人。由于张桂荣家中生活贫困,拿不出这2万块钱,一直被市公安局非法关押25天之久。
目击者称,由于受害人郭培池在非法关押中受到了虐待和伤害后,当郭仁水、郭本跃父子将其用车送回化楼镇郭寺村家中时,郭培池不但瘫痪不能行走,还被折磨得面目全非,生命奄奄一息。据其家属张桂荣回忆说, 当她轻轻地脱下丈夫郭培池的衣服后,发现右边胸部一根肋骨折断并外皮紫肿;从脚部开始,双腿严重臃肿腐烂,流淌着脓血。她一边用熬制的柳树条水热敷消肿,在伤口上抹药,并哭着追问丈夫说:“是谁对你下的毒手?你快说,我去跟他们拼命去。”这时,疼痛呻吟的郭培池使尽全力,死死地抓住我不撒手,眼泪不停地流淌。出狱十天后,受害人郭培池由于伤情过重、在德州市某医院无法医治后,回到家中死亡。
根据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显示,他们得知受害人郭培池从公安局放回的消息后,先后来家中探望,所看到的郭培池伤情与张桂荣所说伤情基本吻合。其中,有三名证人回忆说,当张桂荣撩开郭培池的被子时,一股恶臭扑面而来,他们亲眼看到他满身的伤痕,右胸部一根肋骨折断,两大腿部位高度溃烂,就像死人堆里拔出来的传染病患者。
工于心计的郭仁水为了摆脱自己诬陷迫害受害人郭培池的罪责,竟然手持一封伪造的“举报信”,谎称是别人“报案”,是自己看在亲戚的面上出面将郭培池“搭救出来”,并免除了“两万元罚款”。而且,还要求张桂荣替他“保密”,不然以后就“镇不住”村里人了。在郭仁水的巧妙逼迫下,受害人郭培池尸体遭到火化灭迹处理。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说,在郭培池遭迫害关押后死亡后的几年里,郭仁水不但没有丝毫悔罪之心,还多次对其家人“怜悯惋惜”道:“你说郭培池当初非要信那个教,不然现在活的不还是壮壮实实的吗?他的死我痛心,咱们是亲戚。”
行笔至此,笔者不仅要问,郭仁水作为一个化楼镇党委副书记、郭寺村(后改为富山社区)党总支书记的郭仁水,有什么权利随便指使他人、公安机关随意关押无辜?这个是哪个领导和组织赋予他的权利?而作为“立警为公、公正执法”的乐陵市政法司法机关为何却如此听命于一个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诬陷报案者”?德州、乐陵市市委、纪委曾否接到过有关对郭仁水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作为案发时原乐陵市委书记(现任德州市政协副主席)的杨光来同志,你对此是否知情?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问,面对郭仁水及乐陵市枉法者们在受害人郭培池遭迫害非法关押致人死亡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能否出示你们当时的原始执法记录和关押手续、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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