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对《中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文件》(江建设信[2009]38号)的质疑和批注
中江县规划和建设局文件
江建信[2009]38号
关于李继超来信反映房屋有关问题的回复
李继超同志:
针对你来信反映的房屋有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你家的房屋的总面积
你认为你家的房屋总面积应为502.3727平方米,其理由是(这是有合法权证作依据的):
1、根据完税凭证上的完税金额可以推算房屋面积
你依据父亲李开文1963年在原城郊税务所缴纳的房地产税金额按照国务院1951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4款规定的税率标准,推算你家房屋的总面积为502.3727平方米。
我们认为,由于1951年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标准有4种,而你提供的1963年完税凭证上未载明当年的纳税标准及执行依据,因此,不能根据1963年的完税金额套用1951年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标准推算房屋面积
(此“认为”不能服人,不能作为推翻李家提供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例作依据的理由。纳税凭证上没有“纳税标准”和“执行依据”,其责任不在纳税人,而在收税者。你既然以其缺失否定该条例的效力,那么你就有责任和义务去弄清楚它,或拿出新的,能取代此条例,合法的依据来。而不是仅凭手中公权的非法“认定”,强迫纳税人接受。否则,任何人都有权拒绝、反对被强迫接受此非法的结论)。
2、根据买卖契约来确定房屋面积(它是现在能确权的唯二合法依据之一。这既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是主管部门认可的)
你认为可依据民国三十一年吴树烈与你爷爷李光德签订的买卖契约上所记载的四至界限,来确定你家房屋面积。
我们认为,原买卖契约上虽有四至界限,但无房屋面积、间数的记载,且其中还有院坝,天井等占地,而根据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包括房屋周边的土地面积,解放前的契约也只能作现在进行房屋、土地确权的依据之一(既然“解放前的契约”“能作现在进行房屋、土地确权的依据之一”,那么,李家1942年购房当时履行了严格手续,并在共产党建政后,人民政府经审核、验证,承认其所载房地产权属,据此收取房主房地产税的契约更应是“现在进行房屋、土地确权的依据”!更何况,在主管者明确承认没有任何能取代它的新的合法依据情况下,主管者有什么权力否定此契是唯一合法的确权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家在小南街江西馆巷的房屋面积应依据“1966年中江县城关镇私房情况调查表”来进行认定,即出租房屋149.7平方米,自住房62.7平方米,共计212.4平方米,其中96.9平方米在私房改造时被定为“经租房”,产权属国家所有(1、此“调查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谁能依据什么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它仅是主管部门凭手中的公权,在“十年内乱”中趁浑水摸鱼,单方面所谓“调查”——伪造嫌疑极大“做”出来的东西。3、更重要的是,在李家多次异议后,为解决此争议,主管者在几十年后的现在,依据李家现场的指认,经向当地知情老年人调查核实,明确承认李家的指认属实后,又自相矛盾地再拿出它来支持自己的非法“认定”,否定李家诉求依据。因此,我们有理由和权力请求主管者回答:在没有合法依据证实此“调查表”合法性、真实性前,谁有什么权力强迫李家认可它?)。
二、关于“经租房”(质疑与批注请见“090610呈县政府“工作组”李家房地产问题材料”B、关于“经租房”的权属争议与解决的法律、政策依据)
你认为1966年将你家出租房中的96.9平方米定为“经租房”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政策依据不充分,要求落实产权。
经查,你父亲李开文于1947年—1965年将私房149.7平方米分别出租,其面积已达到原绵阳专员公署(65)第300号文件规定的生活住房改造起点,因此其中的96.9平方米被纳入改造,产权收归国有。
1983年,中江县人民政府处理改造遗留问题办公室根据川委发[1981]44号文件的规定,经过再次调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维持原私改结论,你家被定为“经租房”的96.9平方米房屋,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你落实经租房产权的要求,我们不予支持。
三、关于房屋拆迁
你来信反映开发企业尚未与你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就被开发企业非法拆除,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开发商、主管者均承认拆房事实,且人证、物证,铁证如山。因此,请裁决:此要求是否合法?)。
经查,德阳万世达公司取得小南街、小西街片区的土地开发权后,于2002年11月在中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你父亲李开文所有的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由于你与开发企业在房屋的安置补偿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所以一直未达成拆迁协议(1、取得此土地开发权的相关手续?2、拆迁的相关手续?3、拆迁双方存在哪些分歧?4、未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就实施强拆,主管者是否应该依法处理?责成非法强拆者承担责任?5、主管者主持双方激辩后所作的处理决定安排,因开发商对政府的蔑视、挑战而没有任何结果,该不该落实?6、李家要求开发商和相关部门拿出所有法定手续,以令人信服,使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你认为开发企业在拆迁中给你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侵犯了你的权益,我们认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你对此回复有异议,可向我们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作此回复的主管者多次对李家承诺:1、落实其数次主持拆迁双方经激辩、协商后,由主管者决定安排双方解决问题的决定和安排;2、落实主管者的决定安排后,明确“万世达”非法强拆责任的大小,并责成其承担。但主管者在自己数次明确承认“万世达”非法强拆事实情况下,却回避、掩盖之。如此回复,把主管者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转嫁、推诿予法院和上级。请问,这样做的依据、目的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如此规定,明确了主管者裁决处理拆迁矛盾、冲突的职责及其作出裁决的时限和当事人不服裁决处理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先后次序。
因此,李家认为,主管者没有权力和理由在自己主持拆迁双方激辩后做出解决问题的决定安排既未有当事人“不服”,又没有落实的情况下把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推向法院和上级。
而当事人以什么渠道和方式诉求,这是他们可依法选择的自由和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没有理由违反规定,颠倒顺序避开主管者的决定和安排作其他诉求——如“万世达”一样不把政府放在眼中肆意胡为。主管者此做法,恶意拖延时间,延误问题得到合法处理时机,包庇“万世达”脱责的嫌疑极大。
因主管者一直肯定“万世达”的拆迁合法,“万世达”也一再声称自己的拆迁合法,并在拆迁中作了录像、实地测绘等等相关的证据保全。但李家在与“万世达”的所有协商中向其索要相关拆迁手续、证据时,均遭强硬拒绝。因此,李家历次诉求中反复提此要求,并在近日又多次向主管者质疑“万世达”拆迁的合法性,要求其出示相关手续。但主管者在答应李家要求后,又食言,拒绝出示手续。主管者如此作为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这些规定,明确了开发商拆迁等必具的法定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法定原则,被拆迁人有权索取验证。但主管者却在答应李家要求后拒绝兑现其承诺。李家在此请求政府领导查实其中原因和可能有的其他纠葛,追究责任。
在李家与“万世达”、主管者的多次“协商”中,“万世达”、主管者多次承认非法强拆事实。但“回复”中却只以一个“如果你认为……”武断掩盖、回避了事。主管者如此作为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综上,李家认为,主管者主管下的“万世达”的拆迁非法,对李家的非法强拆事实清楚,铁证如山。“万世达”的所作所为,是主管者默许,甚至可能纵容、保护的结果。“回复”有意为“万世达”开脱罪责。主管者应该立即改正,其有责任、义务、权力依法追究“万世达”的责任,解决因此造成的矛盾、冲突,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中江县规划和建设局信访办公室(公章)
二009年四月七日
特附:
主管者给李家的一些材料及主管者经由李家现场指认房地产面积,据此调查核实后承认李家所指认范围等事实显示,主管者在李家的房地产面积上作假。事实如下:
⑴李家1966—1976十年间的领租凭证上载明李家被“经租”房屋面积110.7M2,“回复”再次肯定李家被“经租”房屋面积为96.9M2。两者相差13.8M2;
⑵“回复”再次肯定李家出租房屋149.7M2,“自住房”62.7M2,共计212.4M2,“其中96.9M2‘经租房’”。
另,开发商在与李家的拆迁协商中,承认其从主管部门获得的数据是,李家“自住房”面积约为159M2。
主管者承认依据李家权证记载,李家现场指认范围的面积至少是:502.3727平方米(现暂算整数500平方米)
根据此组数据,我们可以算(知道)出以下结果:
李家房地产的总面积:
1:149.7+62.7=212.4M22:62.7+96.9=159.6M2
3:500平方米
李家房地产总面积差:
1:212.4-159.6=52.8M22:500-212.4=287.6M2
3:500-159.6=340.4M2
李家的“自住房”
1:212.4-96.9=115.5M22:62.7M2
3:159M24:500-149.7=350.3M2
5:500-110.7=389.3M26:500-96.9=403.1M2
李家自住房的数差
1:115.5-62.7=52.8M22:159-115.5M2=43.5M2
3:159-62.7=96.3M24:350.3-115.5=234.8M2
5:350.3-62.7=287.6M26:350.3-159=191.3M2
7:389.3-115.5=273.8M28:389.3-62.7=326.6M2
9:389.3-159=230.3M210:389.3-350.3=39M2
11:403.1-115.5=287.6M212:403.1-62.7=340.4M2
13:403.1-159=2444.1M214:403.1-350.3=52.8M2
15:403.1-389.3=13.8M2
从上表的这组计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出:
一、主管者“认定”及依据事实认可的李家房地产的“总面积”有三个数据:212.4M2、159.6M2和500M2,三者间有三个差数:52.8M2、287.6M2、340.4M2;
二、李家除“经租房”外,主管者“认定”及依据事实承认可计算出的李家“自住房”面积更是五花八门,“差”得离谱,“差”得离奇。主管者无法自圆其说。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连小学三年级学生都能计算,并不复杂的数学问题,会在政府主管者手中多次出现如此之大、之低级的错误?李家能得出的唯一解释是:主管者出于某种目的地恶意作假。此外,李家无能得出其他任何合法、合理的解释。
对此,任何要李家接受其“认为”或“认定”的结果,都有责任和义务拿出合法的依据来,在此前提下进行。否则,李家有权力和理由拒绝接受非法的“认为”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