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银鹏业主冯**,住在3栋,反应的业委会不合理不合法事情分为三点:
1.业委会12月22日发布通知12月27日召开业主大会,这么短的时间能够让大多数业主都知道吗?导致许多业主不能收到通知和按时到场。这个合法吗?
2.昨天(12月27日)下午我们银鹏·九龙豪府小区举行了业主大会,大会意图:选聘物业公司。我们小区共有1000多户业主,已经装修好的有600多户,常年居住的据说也有400户。昨天大会到场了有500户业主左右,可是选票一发下来,发现只有天富、金房和金盟物业公司,没有我们大多数业主认可的物管公司,所以我们300户业主拒绝投票。而就以业委会自己宣布的投票结果来看:天富162票,金房28票,金盟21票,也非常让我们疑心为什么悬殊如此之大?更为令人气愤的是:业委会主任王**居然宣布天富当选!难道100多票的业主能够代表我们1000多户的意愿?所以,在场很多业主纷纷表示:谁选的谁交物管费,反正我们不交。如果有八九百户业主拒交物管费,我们小区不是更加的乱吗?请问这个结果合法吗?
3.业委会11名委员就有8名委员没有交物管费,是否还有担任业委会委员资格?而且大多数业主根本就不知道业委会成员有谁,只认识两个:主任和秘书,说是已经更换过多名委员了,并没有公布给业主们知道。而小区的代表应该是每个单元选举出来的,现在却全部是业委会自己指定的。这些合法吗?
咨询了一个有物管师证书的朋友,结果如下:
一、国务院最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所以银鹏小区只提前了五天通知,确实不合法;
二、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所以银鹏的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确实不合法。
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罢免其委员资格:(五)经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我们坚信:法制社会,一切有法可依。虽然该业主认为业委会违法操作,但是天富物业是有一级资质的物管公司,经验丰富,熟知法律,应该不会贸然来签订这个无效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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