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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上面没人

[原创]雅安再曝新生儿死亡事件-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新生儿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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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听说赔了,不过说是没赔好多,怪了,要是医院的责任,为什么没赔好多呢,到底是啥回事哦,是不是政府“维稳”,硬要给钱消灾哦。现在这个社会,才不管你是对是错,只要是在医院发生的,不是你的责任你都跑不了,呛奶死的嗦!只能怪医院运气不好了,要是在家里呛死的,不晓得该哪里赔了。。。。。。。。

发表于 2009-6-23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听说赔了,不过说是没赔好多,怪了,要是医院的责任,为什么没赔好多呢,到底是啥回事哦,是不是政府“维稳”,硬要给钱消灾哦。现在这个社会,才不管你是对是错,只要是在医院发生的,不是你的责任你都跑不了,呛奶死的嗦!只能怪医院运气不好了,要是在家里呛死的,不晓得该哪里赔了。。。。。。。。


发表于 2009-6-23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用心的人都知道如果真是医院的责任,医院能有机会让那些人去闹吗?早就拿钱摆平了,为什么会在医院摆花圈,就是那些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说百了就是要钱嘛。更大的疑点是:不是国家刚颁布了不能医闹,可是那些人在人家医院那么大势的闹了7-8个小时,最后一点事没有,为什么报警了通知了政府部门事情还是那么的平息了,医院还是赔钱了<当然赔的很少》,不是有高层施压,事情能那么结束吗?还说现在是法制国家,法律是给谁颁布的,法律真的保护了那些真正的需要保护的人了吗?真为医院感到悲哀!更为那个拿自己害死自己孩子却还理直气壮要钱 的家属感到悲哀!为政府部门悲哀!为中国法律悲哀!最后提醒大家不管你是个体还是单位不要相信政府,不要相信法律,相信你自己,相信你自己做到为心无愧就好了。

发表于 2009-6-23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想对楼主的话提一点质疑,最后他说医院把同病房的人转移,请问医院里住的是不是都是病人,而你们那么多人在那里,会不会影响到其他病人休息。那是不想因为你的无理伤害更多的人。为什么叫公安,如果医院真的有过错他还敢报案吗?医院是单位,不是像你一样的个人。她不能像你一样胡闹,要不,你在那里辱骂的时候,早就动手打你了,你们几十个人,一个单位随便都是几百号人,口水都会淹死你。为什么没有那样,她们还天真的以为有理有证据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真的太天真了。看楼主写的文字,都是有文化之人,可是怎么写出了如此的文章,真是悲哀,不过像你黑白不分的人也不会有所作为,庆幸国家像你这样的人很少
发表于 2009-6-2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LZ,你有点颠倒是非啊,据说这家娃娃是半夜被喂奶呛死的。这家人喊了好多街娃儿到医院闹事哦,大门口全是花圈,市区交通都被堵了一阵。而且还在医院散发单子说是医院打乙肝疫苗把娃娃打死了的。乙肝疫苗会打死人?[em58]

就在医院又缠又闹满口脏话的,到处骂人,更是严重影像了我们在这住院的其他人的环境。

如果真是医院的错,那么为什么不同意做鉴定?说明根本没问题啊。还把医院的人堵在哪儿半夜都不准走,硬是要喊人家把包包头掏钱出来凑给你们拿了钱才走人的。

作为围观者都觉得你们太过分哦。

发表于 2009-6-23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医院前两天出了件事情,事情的经过基本上是这样的,我们医院妇产科的值班护士在早上六点过测体温的时候发现一个才出生一天的新生儿(顺产6斤重的)在他熟睡的母亲的身边呼吸心跳没有了,抢救了50+分钟后宣布死亡了。死亡的原因比较明确的,就是他们擅自把婴儿抱离婴儿床放在母亲身边(爱婴医院母婴同室是有专门婴儿床的)、喂养不当可能呛奶或直接缺氧窒息致死了(就两个小年轻疲惫的带孩子,老人回家睡了)。
   个人及院方都认为这不是件医疗事故,只是发生在医院里的意外,如果发生在家里,恐怕也不会有这么多事情了,不过最终医疗纠纷是不科避免的。起初病方可能也心里明白原因,可是后来纠集了很多很多从来没有在医院出现过的自称是家属的人来找我们医院了,并且里面的人是胡搅蛮缠,根本不听任何解释。找了种种无稽之谈的理由来找我们要说法,甚至声称孩子是被我们抢救时心脏按压至死的,最后行不通了就变成了头天娃娃就出现问题了我们医护人员根本就不去看他,天啊,现在病人喊道敢不去吗?起码我们不会,听那老人的“血泪控诉”让我们领导们都一度动摇了,难道我们的医护人员真的忽略了吗?直到后来调出了监控录像,才是明明白白的证据他们是乱说。出事前医护人员去看过他们10多次,有问题还不会发现么!实在想不到一个看似朴实的农村老太也可以撒谎不脸红。目的很明确了,两个字:要钱!医院、卫生局领导都在场解决问题,请患方如果觉得医院有责任,或对婴儿死因有质疑,就走司法途径、尸体解剖这些途径,然而,患方根本不提,不采纳。当然,大家都知道一件事情,就是前段时间在本城的一家民营医院,因为类似的事情(当然那事还另有隐情,更冤!)患方要求并索赔了6万块钱!有前车之鉴,他们当然不放过,整整一天就听见他们的人冤枉、侮辱、咒骂我们医务人员的声音。整整一个走廊就看见几十个“家属”聚集在那里,而且任由婴儿的尸体放在病房。倒是医院把保安请到了现场,他们没有动手,否则不知道会不会再次上演前段时间株洲事件第二了!
   在晚上九点过他们反复要求高额赔偿仍然被拒绝后,几十个花圈被堆放在了医院门口,拉横幅、烧纸钱、堵大门……何等得壮观!大家都知道,医闹开始行动了。公安也来了,很可笑,他们什么也没有做,就在旁边看,说不发生打、砸、抢是不会管的,更可笑,20天钱,当地政府才发布了一片公告关于维护医疗次序,严厉打击医闹的,而且公告还醒目地公布在医院大门口!医务人员都以为看到了救星,结果还是让大家失望了,这种事情都不多说了,本来这事就是让政府头痛的事情。
   最终的结局,在闹剧上演7个多小时后,凌晨由政府出面谈判“赔”了25000,医院出面找人拆走了那些东西,患方走的时候趾高气扬!搞得好像他赢了,真是医院错了!!!
   这钱赔的值吗?听到结局,院里很多人都哭了,恐怕更多的是委屈,更多的是政府留给大家的伤心和失望!如果政府再纵容“医闹”,一闹就赔钱,我想,医疗纠纷只能会越来越多,越来社会越复杂!
   医疗行业,真的很难!失望!虽然我们还是热爱我们的事业!

发表于 2009-6-23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大家有知道真相的权利,来自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413/12262.shtml[em60]

发表于 2009-6-2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的谎言

你们这些人不晓得真相就不要乱说,事情根本就不是他说的那样,医院一点责任都没有,那是病人家属见娃娃死了就想把责任推在医院,说穿了就是想找医院要钱,这些事情都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家属不但不通过司法途径不要求尸检还要在医院门口闹,他们就是以为这样闹,医院就能赔钱给他们,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发表于 2009-6-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赔了1万多~~~~

 

但我有点不明白~~~如果是我们自己的娃娃在医院被医死了```1万多能摆平????

 

困惑中~~~~~

 

PS:~~现在的医院也真够惨的~~~如果遇到真的遇到医疗事故~~赔也是应该的~~~但是遇到“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要赔钱”,这“三不一要”的“医闹”那就惨了~~~只有哑巴吃黄连咯~~

 

唉```现在有些人啊~~~夜壶思想特别严重~~~~当他需要的时候~~就觉得有这个夜壶真好~~~当他不需要的时候~~就会说它这样不是那样不好~~~~悲哀啊~~~

发表于 2009-6-23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

死娃娃也能卖钱,想钱想疯了吧,真是人不要脸,鬼都害怕。[em58]

 

发表于 2009-6-23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赔了1万多~~~

 

但我有个问题没有想明白~~~如果我们自己的娃娃在医院被医死了~~1万多能摆平????

 

困惑中~~~~

 

PS:``现在医院也真够惨的~~如果真出了医疗事故```那就没的说的~~~赔~~这个还好说点!!!如果遇到“不鉴定,不尸检,不起诉,要赔钱”,这“三不一要”的“医闹”那就掺咯~~~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现在有些人的"夜壶"思想太严重~~~当你需要"它"的时候``就觉得有"它"真好````当你不需要"它"的时候````就会嫌弃"它"~~~~~说"它"的这样不是``~~那样的不好~~~悲哀啊~~~

 

 

发表于 2009-6-2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质问楼主,你了解情况吗?不了解就别乱说,你说的那些事,能拿出证据吗?是道听途说吧,别开黄腔,知道“丢人”是怎么写的吗?

发表于 2009-6-2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不晓得咋说你了,lz。。。不晓得事情的真相就张起嘴巴乱说,不觉得丢人啊???

发表于 2009-6-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可怜的孩子。。。。

 

发表于 2009-6-24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ryibengjuiwai1

发表于 2009-6-2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现在唯一的办法是医院如何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制定、完善和明确相关规定,并事先明确告知住院产妇:“为了有利于母子安全和健康,在医院期间,禁止产妇带婴儿同床睡觉,违者后果自负”!

发表于 2009-6-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搞流行?是不是家人要死掉的时候快点拉医院去。就可以创造一笔不菲的价值?前提是心狠和不要脸。

 

政府基于社会稳定,叫赔钱,医院就息事宁人的赔。

 

但那些围堵医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倒趾高气昂的走掉,难道这个社会就能和谐?就能稳定?

 

这样只会造就出更多脸厚心黑的人出来

发表于 2009-6-24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突然出现这么多马甲。。。

我已经无语。

表达一哈我个人看法:

首先,楼上的新马甲号些,你们口口声声说楼主不了解情况,难道你们没看到楼主说的是据当事人介绍,他也没说这就是事实,只是他听来的。

其次,马甲号说的那些,就是真的?谁信,“你们”叫楼主拿证据,那你们也拿卅。

最后,希望各位不要人身攻击,要想让人信服,就要以证据说话。

发表于 2009-6-2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卫生局 雅安市司法局

     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职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以及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二、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发生异议和纠纷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方作出解释,患者也有权要求封存、复印或者复制法律规定的客观医疗文书和检查结果。一旦形成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参与协商的患方人员必须是患者的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律授权的人员,在人数上必须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即不超过5人)。未经法律途径,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严禁采取非理性、不合法的手段表达诉求、主张权益。

  三、因患者死亡发生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必须及时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殡仪馆或政府指定临时存放地点。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影响他人的公共场所。凡经正常程序仍不能移离存放的尸体,由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依法强制移存。

  四、死者亲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尸检申请,在患者死亡后4 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廷长至7日。拒绝或拖廷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廷的一方承担责任。不管是否尸检,死者亲属都必须在2周内处理尸体,逾期不处理的,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严禁患者及其亲属或者其他社会人员实施下列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围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

  (二)在医疗机构内采取打、砸、抢等手段损坏公私财物;

  (三)非法限制或采取纠缠等手段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守尸守灵;

  (四)采取静坐、示威等手段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围堵冲击医疗机构、党政机关,聚众阻断医疗急救通道或者公共交通;

  (五)在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张贴大字报等;

  (六)抢夺尸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尸体,阻挠.妨碍相关部门依法移离存放、处理尸体;

  (七)在医疗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堵门闹事;

  (八)抢夺、窃取或者故意毁损医疗文书、医疗物证;

  (九)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十)以介绍医院,医生、药品为名,拐骗、胁迫病人就医或索取、骗取病人财物;

  (十一)组织、雇佣或煽动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制造事端的:

  (十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制止、训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发表于 2009-6-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仔细的看完了楼主的帖子,楼主的帖子里面没有偏向家属一方,他只是把他所了解的情况以第三方的身份发出来供大家讨论,

看的出来,这些新的马甲很有可能是二医院的人员(纯属个人猜测,千万不要又逮到借题发挥)的,你们在替自身医院解释的同时

请不要刻意的去人身攻击发帖人。。

 

医疗事故的错与对,只有院方和家属清楚,我们作为旁观者确实不能多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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