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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收取雾霾费,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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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
  用收费的形式给予制造雾霾的企业一定的惩罚,这样的治理办法看起来好像无比正义。但在引起雾霾的具体原因都还尚存争议的现实语境中,这收费逻辑里面隐含的武断与不负责任,其实更是一种恶劣的空气治理样本。
 一定程度上讲,政府部门通过必要的手段来遏制现在的雾霾污染,这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承认工厂排污、某些化合物的挥发是造成现阶段雾霾污染的重要原因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要回答的是,自己在污染治理方面究竟有没有履行好监督及治理的责任?如果说是因为治理不力造成了现阶段的污染,却反过来要征收污染费,这与变相掠夺本就没有任何车别。反之,如果职能方尽到了应尽责任,而雾霾污染却仍旧严重,那么其更应该做的,倒不是匆忙的征收排污费,而是要在反思现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去总结雾霾治理没有取得实质进展的具体原因。
  退一步讲,如果收了企业的排污费,雾霾污染就一定能够消除吗?恐怕也未必。一方面,收费与治理本就不处在同一链条上,收费与排污更不会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因果关系。再者,一味的强调收费而忽视了治理办法的创新与改进,这不但对当下的污染治理没有任何帮助,甚至还会因此而纵容有钱的企业大肆排污,给环境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
  给人民大众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这既是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但现实往往显示着别样的图景,一些职能部门,丝毫不顾及自己的为政职能及服务理念,既不检讨自己在监督及治理上的失职,又不以实际行动去改过自新,反倒以征收雾霾费的方式将本该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责任予以转嫁,这“聪明”中隐含着的卸责与渎职,与其说是一种走偏,倒不如说是在给社会树立一个恶劣的空气治理样本。这样的职能部门,其实才最应该给人们发放雾霾伤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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