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下午,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乘熟人胡某、张某甲、罗某、张某乙、唐某甲和唐某乙,从大竹县双溪乡观音堂至金星村1组路段,上坡处,由于不按规定载人,三轮车动力不足上不去,加上甘某某临危处置不当,致使三轮车向后退翻落到公路左侧坎下小河中。当场造成胡某、张某、罗某、张某乙、唐某甲和唐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后胡某经住院治疗无效死亡。
据该起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显示,涉事三轮车为电力驱动,用于载运货物的无人力驱动装置车辆,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该车里属机动车,但货箱不得载人。据大竹县办案民警介绍,发生事故时,天气道路路面情况良好,甘某某侥幸超载驾车上坡,但动力不足,慌乱中刹车制动失效致使车辆后退,翻下么路左侧坎下河中,直接导致了这起交通事故。
据了解,甘某某由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关在大竹县看守所,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目前,甘某某无钱支付医疗及死者安葬费用,86岁的老父亲暂由两个哥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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