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县道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乡 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 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实行行业管理, 县级交通部门对乡 村公路的养护在技术上指导、 资金上扶持、 工作上协调, 同时加强检查、 督促和考核评比。
第二十九条 县道一般由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按交通部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组织实施养护工作, 可实行招投标养护; 乡 道及通村公路的养护主要组织农民工参照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合同化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第三十条 建立来源稳定、 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投资体制。县乡 道的养护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养路费给予适当补助; 村道养护由村采用“一事一议” 等民主方式解决; 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 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 争取社会各方面捐助及经营政府经济资源和交通资源投资。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 县道养护资金由县级交通 部门安排和管理; 乡 道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 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 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 帐务公开, 乡 镇政府、 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 料场, 由县、 乡 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工作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 由县、 乡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交通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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