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巴中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08月10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巴府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巴中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坚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相结合。
(三)坚持收入分配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现执行的津贴补贴及资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及资金渠道。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及资金,以及自行提高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部分,予以规范。具体清理规范办法,另文下发。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
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县(区)所属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县(区)所属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由县(区)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
(四)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方案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两项。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及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岗位津贴。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之间以及同一岗位序列不同等级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合理确定各岗位等级的岗位津贴标准。县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岗位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岗位津贴标准。
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学校教师工资待遇的适当倾斜。要根据农村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标准,应在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
(四)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六)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国家关于改革性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各地要统筹平衡学校离退休人员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离退休费关系,合理确定各职务等级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县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按职务等级分别执行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离退休生活补贴和国家规定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5〕10号文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区)级人民政府是筹措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责任主体,要在上级政府补助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在负责安排本级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各县(区)的统筹、指导、督促力度,并帮助财力薄弱的县(区)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经费。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八、组织实施
(一)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区)及以下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对于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反映。
(三)各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操作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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